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中水致远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评估”)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置入资产的全部股
东权益、拟置出资产进行了加期评估(以下简称“本次评估”),并出具了“中水
致远评报字[2021]第 020760 号”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置换、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置出资产组价值项目资产
评估报告》以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1]第 020759 号”《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
限公司拟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
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本次评估的相关资料后,就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评估的评估机构中水评估具有证券业务资格。中水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
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业务关系外,无其他
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中水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
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
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再次验证本次交易置出资产及标的资产
定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中水评估对拟置入资产采取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
评估方法,以 2021 年 10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对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
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本次评估的评估
目的具有相关性。
公司拟置入资产、拟置出资产的加期评估结果显示,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资
产的价值在前后两次评估基准日之间未发生不利于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
变化,公司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中的交易定价原则以及过渡期间的损益安排已做出
了有利于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安排,加期评估结果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
性影响,拟置入资产、拟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是公允的。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具备相关性,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的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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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怡雯 靳建国 钱 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