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雪制药: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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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
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和
研究,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变更业绩承诺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广州市香雪亚洲饮料有限公司 63%股权以 8,19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广
州鹰金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南业营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整合优化了资
产结构及资源配置,提高了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聚焦主营业务的
发展。本次交易定价以审计、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交易双方本着自愿、诚实
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在本次股权交易顺利完成并兑现投资价值
的前提下,为实现业绩承诺的真实合同目的,公司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交易各
方的实际情况作出业绩承诺方案的调整,有利于在当前环境下快速实现公司投资
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交易暨
变更业绩承诺方案的事项。
  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等规定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
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激励对象中 192 人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
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
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公司为 192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激励对象中 4 人离职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
动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
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及调整
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82,390 股进行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3.274 元/股。
                        独立董事:刘艺、郝世明、周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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