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6 证券简称:凯撒旅业 公告编号:2021-085
债券代码:112532 债券简称:17 凯撒 03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公司北京凯撒航
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航服”)为使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
“国际航协”)的 BSP○1 出票系统,委托国际航协在中国实施代理人计划所认可的
担保单位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鑫港”)为其与国际航协签署
《客运销售代理协议》提供保证担保;作为条件,由公司全资下属公司凯撒同盛
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旅行社”)以及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旅游”)向中航鑫港提供相应的反担保,金额为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和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
预计的议案》。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
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1-011)、
《关于 2021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1-015)、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1-024)。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2021 年度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对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 18.05 亿元的担保,对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控
BSP 计划(Billing and Settlement Plan):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根据运输代理业的发展和需要而建立的,供航空公司和代理人
之间使用的销售结算系统;由代理人销售,出票后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下发的划款日期表通过国际航协指定的数据处理中心
和清算银行进行结算并付款,正常扣款后,使用票量额度恢复。
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 10.1 亿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在担保额度内
办理具体担保手续。根据担保预计情况及相关授权,本次同盛旅行社以及凯撒旅
游为北京航服提供担保的事项属于公司对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事项,在授权的 18.05 亿元额度范围内,具体担保事项由公司经营层审
批决定。
二、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截至目前经审 本次使用担保额
被担保方最近一 本次使用 剩余可用
担保方 授权担保对象 本次被担保方 批可用担保总 度占公司最近一
期资产负债率 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
额度 期净资产比例
凯撒同盛旅
行社(集团)
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率>70% 北京凯撒航空
北京凯撒国 的控股子公司 服务有限公司
际旅行社有
限责任公司
*最近一期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航空运输咨询业务(不含中
介);代售火车票;旅游信息咨询(不含中介);销售工艺品。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为 80,646.72 万元,净资产为 1,048.62
万元;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226.21 万元,净利润为 58.04 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总资产为 53,923.52 万元,净资产为-1,018.15 万
元;实现营业收入 2,433.36 万元,净利润为-2,066.76 万元(未经审计)。
责任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四、担保与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凯撒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二)甲方的担保与乙方的反担保
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以下简称担保函);乙方应同时提供经甲方认可的
反担保。
效后,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担保费零元人民币,首次办理应交纳的担保费以甲方发出的《交款通知》为准。
乙方应在每年 10 月交纳下一年度的担保费。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约定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收到并认可乙方办理的反担保措施凭证和交存的保证金、
交纳的担保费后,甲方依据国际航协给乙方核定的担保额度,向国际航协出具担
保函正本,为乙方履行代理协议提供有效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旦国际航协针
对乙方向甲方发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索赔通知》,甲方根据担保函的约定,
在接到索赔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额度内按索赔金额先行支付,然后
由甲方向乙方进行追索。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反担保的范围、方式与期限
知》向国际航协支付的(主债权)担保金;(2)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索赔
金额及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复印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
交存保证金和交纳担保费。保证金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甲方所有。
乙方提供的反担保期间和《反担保函》有效期间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按
本协议约定处置之日后的三年止。
(五)上述协议提及反担保及《反担保函》由同盛旅行社、凯撒旅游向中航
鑫港出具,主要内容如下:
游将与代理人共同承担连带违约责任,并于贵公司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贵公司
进行赔付;
所实际支付的担保金;以及因代理人违约而给贵公司造成的索赔金额及利息(以
本年度贷款利息计算)、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复印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
任保险费等);
司因代理人违约而履行《担保及反担保协议》项下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
其他对贵公司利益构成影响的行为,均及时通知贵公司并提供相应文件,并为此
继续承担《反担保函》所有法律责任;
关事宜适用该协议有关约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包含本次担保在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对外担保总额
为 28.15 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授信担保及 BSP 业务担保总余额 10.721
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3.73%。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
及诉讼的担保。公司将及时披露担保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