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能源: 关于公司高管收到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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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21-062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公
司)副总经理梁炜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9 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梁炜,男,1966 年 8 月出生,现任东方能源副总经理。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梁炜内幕交易“东方能源”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梁炜未申请陈述、申辩,
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梁炜任东方能源副总经理,属于
同时,梁炜与知悉内幕信息的东方能源相关领导在同一栋楼办公,与
知悉内幕信息的东方能源相关人员在同一楼层办公。梁炜于 2019 年
源”53,700 股,获利 77,610.98 元。该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
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
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梁炜违法所得 77,610.98 元,并处以 232,832.94 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 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
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
作。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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