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补选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胡大立先生作为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胡大立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
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彭丁带、吴志军、刘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