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并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延期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智能化减隔震制
品装备制造基地项目” 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募集资金用途、投资
项目规模及募投效益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延长该募投项目实施期限。
独立董事:周福霖、丁洁民、霍文营、方自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