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控股股东广州商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续租西湖路 12 号 9 楼和 18
号地下一层物业事项,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
中小股东权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广州商贸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续租西湖路 12 号 9 楼和 18 号地下一层物业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沈洪涛、 陈宏辉、王鸿茂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