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函
作为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人认真阅读了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转交的《关于续租西湖路12号9楼
和18号地下一层物业的议案》及其相关资料,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
意见:
路 12 号 9 楼和 18 号地下一层物业,有利于广百北京路店的持续稳定
经营。
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同意将《关于续租西湖路12号9楼和18号地下一层物
业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署:
沈洪涛、陈宏辉、王鸿茂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