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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
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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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
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骏亚”或“公司”)
的委托,担任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与合作伙伴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住友电工
电子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实施公司分立后承继 FPC 业务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
(以下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2020 年 7 月 31 日)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至公司董事会
审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即 2020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
以下称“自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法
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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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之前,
公司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
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并承担违反前述承诺带来的法律责任。
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
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
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
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
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专项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知情人自查期间和自查范围
(一)自查期间
本次自查期间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至董事会审议终止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即 2020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以下称“自
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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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知情人员;交易对方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
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具体经办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以及前述自然
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方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以下列示的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形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查询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变动数量 当日结余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股) 数量(股)
住友电工电子制品 2020 年 12 月 30 日 买入 11,000 11,000
(深圳)有限公司
周晓莲
其他知情人员刘胜 2021 年 1 月 7 日 卖出 11,000 0
春之配偶
新余睿兴二期并购 2021 年 1 月 11 日 卖出 60,000 0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柳嘉鸿 2021 年 8 月 16 日 买入 10,000 10,000
(有限合伙)实际
控制人柳敏之子 2021 年 8 月 17 日 买入 10,000 20,000
《声明函》,周晓莲女士声明如下:
“(1)本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相关信息公开前未知
悉任何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
(2)本人对广东骏亚股票的买卖行为完全是基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对二级
市场大盘环境及广东骏亚股价走势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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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息外,本人未获取任何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信
息,亦未受到他人关于买卖广东骏亚股票的投资建议,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广东骏亚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未从本人配偶刘胜春或其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广东骏亚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4)本人买卖广东骏亚股票时未以任何形式与本人配偶刘胜春或其他人做过
任何沟通。”
刘胜春先生声明如下:
“(1)本人配偶周晓莲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相关信息
公开前未知悉任何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
(2)上述自查期间,本人配偶周晓莲对广东骏亚股票的买卖行为完全是其基
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对二级市场大盘环境及广东骏亚股价走势判断而独立做出
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除通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息外,其未获取任何与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信息,亦未受到他人关于买卖广东骏亚股票的投资建议,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广东骏亚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知情人,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配偶周晓莲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配偶周晓莲作出买卖广东骏亚股票的指示。”
明函》,柳嘉鸿先生声明如下:
“(1)本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相关信息公开前未知
悉任何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
(2)本人对广东骏亚股票的买卖行为完全是基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对二级
市场大盘环境及广东骏亚股价走势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除通
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息外,本人未获取任何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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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亦未受到他人关于买卖广东骏亚股票的投资建议,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广东骏亚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未从本人父亲柳敏或其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广东骏亚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4)本人买卖广东骏亚股票时未以任何形式与本人父亲柳敏或其他人做过任
何沟通。”
柳敏先生声明如下:
“(1)本人之子柳嘉鸿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相关信息
公开前未知悉任何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
(2)上述自查期间,本人之子柳嘉鸿对广东骏亚股票的买卖行为完全是其基
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对二级市场大盘环境及广东骏亚股价走势判断而独立做出
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除通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息外,其未获取任何与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信息,亦未受到他人关于买卖广东骏亚股票的投资建议,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广东骏亚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知情人,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之子柳嘉鸿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之子柳嘉鸿作出买卖广东骏亚股票的指示。”
三、核查意见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方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
票的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函》,本所律师认为,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披露情况
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公司的股票进行交易;在上述披露主
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披露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
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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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