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树立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的理念,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
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
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
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规范公司投资者调研及媒体来访接待工作;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六)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于公司本部及所控股和控制的各级分
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证券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等其他政府机构;
(六)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工作内容:
包括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工作平台: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网站;
(二)新媒体平台;
(三)电话;
(四)传真;
(五)电子邮箱;
(六)投资者教育基地;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证券交易所网络平台;
(九)股东大会;
(十)投资者说明会;
(十一)路演;
(十二)分析师会议;
(十三)接待来访;
(十四)座谈交流;
(十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工作平台。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上述信息时,不得提供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公司按照年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开展
投资者沟通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重点事项:
(一)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积极利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设立的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
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二)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将及时
公布;
(三)做好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有关工作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尽量避免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
(四)做好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有关工作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现场调研的管理:
(一)投资者来访应填写《投资者来访联系表》(见附件 1),确认身份证
信息,如参观厂区应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2);
(二)证券事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投资者调研接待的有关工作,公司有关
部门或子公司应当配合做好投资者调研的相关工作;
(三)公司举办或参与各类投资者关系专项活动后,填写《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见附件 3),并做好存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说明会的管理: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可视情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
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
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二)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三)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四)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五)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事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说明
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守底线、
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保守国家秘密原则。公司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
技工业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做好保密工作,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任分工:
(一)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三)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主要包括:
及管理层;
面的信息,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
大幅度波动、自然灾害等导致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危机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和控制的各级分子公司,在不影响生产经营
和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应协助证券事务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执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
(三)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
第十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部门人员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
(三)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部门人员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应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投资者诉
求,配合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联系表
联系人
联系人姓名
单位及职务
联系人身份证号 联系人电话
来访目的
来访人员类型 投资者? 证券机构? 财经媒体? 其他_____
调
研
提
纲
拟拜访人员
持股情况
单位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单位 个人
注: 持股情况栏:如持股,请在相应栏划√,无需填写持股数量。
附件 2
承 诺 书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已知悉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沈飞”)为军工保密单位,
在参加中航沈飞有关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相关活动时,本人将严格遵守中航沈飞
有关保密原则和规定,并郑重承诺如下: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中航沈飞证券;
用手机等音像设备拍照和录像;
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中航沈飞同时披露该信息,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适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造成的一切损失,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有效。
承诺人(个人/公司/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
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
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
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