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
的态度,已预先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
可意见:
一、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相关议案材料,独立董事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将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
议。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杰 郭世亮 岑赫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