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部分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调
整回购专用账户部分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提升每
股收益水平,并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债务
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已回购股份予以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具有
合理性、可行性。本次变更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
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对本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部分股
份用途并注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 8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斌 王爱俭 Xin L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