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聘
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事项
经核查,韩刚先生是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
情况一致。韩刚先生的辞职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提名补选范佳昱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职责的要求,任职条件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意将补选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聘任李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经了解李军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李军先生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没有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李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本页无正文,为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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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修炳 王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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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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