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能源: 新集能源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1-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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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2021)-04-735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煤新集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视频见
证了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视频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所网站做出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14:30,在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民
     惠街公司办公园区第一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伯达先生主
     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通知的发出以及会议的召开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含表
     决权)和身份证等进行了审查。
     证其身份。
     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本所见证律师以视频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公司非关联股东代表、监事及
     律师清点表决情况及监票。
     票平台。网络投票的计票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
     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于增加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煤炭购销关联交易额度
     的议案》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之表决
     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 :易建胜
                             周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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