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8,000 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
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人民币 18,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循环
使用,任一时点投资理财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8,000 万元。有效期自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效。
独立董事:夏国平、陈文化、杨维生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