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临时会议)
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临时会
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鉴于温玄先生因个人原因已不再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审计委员
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经上海养和实业有限公司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初审,拟提名黄明雄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真审阅了黄明雄先生的履历,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能
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况。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并
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