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谨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保证公司业务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进行交
易,定价公允,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很低,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
造成影响,不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当期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同意本次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事项。
二、 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确保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
下,公司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
公司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正常的资金周转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
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尹 虹 罗维满 许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