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 关于卫宁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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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53    证券简称:卫宁健康        公告编号:2021-142
债券代码:123104    债券简称:卫宁转债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会议,
  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用途的议案》
     。根据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卫宁转债”的
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卫宁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事项概述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和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
“互联网医疗及创新运营服务项目-云医项目”的募集资金
准)全部用于“WiNEX MY 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1-133)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股
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
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卫宁转债”的附加回
售条款生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
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
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
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
回售权。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0.30%(
            “卫宁转债”第一年,即 2021 年 3 月 16 日至 2022
年 3 月 15 日的票面利率)
               ;
  t=295 天(2021 年 3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 月 5 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0.30%×295/365=0.242 元/张(含税)
                                        。
  由上可得“卫宁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242 元/张(含息、
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卫宁转债”的个
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
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
可得 100.194 元/张;对于持有“卫宁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IFF)
       ,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242 元/张;对于持有
“卫宁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不
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242 元/张。
  “卫宁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卫宁转债”。
“卫宁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
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
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
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创
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2 年 1 月 5 日至 2022 年 1 月
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
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债券持有人在
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卫宁转债”
                      ,公司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
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
规则,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22 年 1 月 18 日。回售期满后,公
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卫宁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卫
宁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
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卫宁转债”回售的法律意见;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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