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江苏
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恒顺醋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
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向关联方转让镇江恒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公司基于发展战略对
现有业务的调整,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核心业务。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价
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为依据确
定,定价合理公允。本次关联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动,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将上述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经长 毛 健 史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