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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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一、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
所处的行业环境、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
和外部融资环境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等因素的基础上
制订的。
资回报,依据《公司章程》要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
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中铁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与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
协议》的关联(连)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
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控股子公司中铁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铁财务
公司”)拟与控股股东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
“中铁工”)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连)交易
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员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在经营范围内为中铁工及其
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内容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项
关联(连)交易有利于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
效益,拓宽融资渠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协议约定的
交易定价公平合理,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
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进行该
项关联(连)交易。
  三、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国铁
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和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两
项关联(连)交易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
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拟与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
工”)签署综合服务和房屋租赁两项框架协议的关联(连)
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赁框架协议两项关联(连)交易协议,既是满足公司及所属
公司对职工培训、医疗服务、房屋租赁等方面的需要,也符
合证券监管要求;
公允的原则,未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进行该
项关联(连)交易。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钟瑞明   张   诚   修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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