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一、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
所处的行业环境、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
和外部融资环境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等因素的基础上
制订的。
资回报,依据《公司章程》要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
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中铁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与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
协议》的关联(连)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
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控股子公司中铁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铁财务
公司”)拟与控股股东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
“中铁工”)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连)交易
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员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在经营范围内为中铁工及其
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内容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项
关联(连)交易有利于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
效益,拓宽融资渠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协议约定的
交易定价公平合理,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
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进行该
项关联(连)交易。
三、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国铁
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和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两
项关联(连)交易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
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拟与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
工”)签署综合服务和房屋租赁两项框架协议的关联(连)
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赁框架协议两项关联(连)交易协议,既是满足公司及所属
公司对职工培训、医疗服务、房屋租赁等方面的需要,也符
合证券监管要求;
公允的原则,未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进行该
项关联(连)交易。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钟瑞明 张 诚 修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