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股份: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1-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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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17 日
对华康股份 2021 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16日-17日对华康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宋亚峰、
常逴。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华康股份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华康股份
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了访谈,走访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及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
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华康股份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
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华康股份2021年度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资料,
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召集、召开方式与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查阅了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工作资料文件;与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
  核查意见:2021年度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建立了较为完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
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召集、通知、召开、审议、表决等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议事规则
的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
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华康股份2021年度已披露的公告及报备材料、对主管信息披
露的人员进行了访谈,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信息披露报
备材料的完备性等方面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重点关注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查阅了华康股份《公司章程》及相关会议记录、银行对账单及日记账等,并与公
司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
  核查意见: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独立,不存
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华康股份募集资金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
合同以及相关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资料,前往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走访,并与公司相
关负责人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
  核查意见: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
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财务资料及有关文件,并与公司财务、管理人员沟通交流,
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
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华康股份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采购、销售合同
等,并与公司管理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公司采购、生产、销售及研发等业务正常开展,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
前景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华康股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华康股份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对华
康股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2021年华
康股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
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此页无正文,为《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宋亚峰          常 逴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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