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
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符合
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现金管理事项,并由董事
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配偶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郑昊先生及其配偶钟萍女士无偿为公司向银行申请
授信融资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顺利取得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满足公司经营管
理的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
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关联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偿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
信融资提供担保,并由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 斌: 李智勇:
赵爱民: 孔德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