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
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
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排。
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
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3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6.03 元/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