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
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能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信息公布前股票价格波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
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
的情况如下:
项目 2021 年 11 月 25 日 2021 年 12 月 22 日 涨跌幅
远兴能源收盘价(元/股) 6.93 7.19 3.75%
深证综指指数(399106.SZ) 2,512.22 2,520.30 0.32%
化工指数(882202.WI) 9,287.85 9,228.91 -0.63%
剔除深证综指指数因素影响 - - 3.43%
剔除化工指数影响 - - 4.39%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128 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首次披露前 20 个
交易日内累计涨幅未超过 20%,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事项首次披露前股票
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
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
五条相关标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文雯 李映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