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新兴”)
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引入事业合伙人持股暨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和优
先认缴出资权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高新兴智联拟引入事业合伙人持股
暨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和优先认缴出资权,符合公司及高新兴智联的长远规划和
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高新兴智联的业务发展,具有实施的必要性,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
原则,定价合理公允,考虑了长期激励机制的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钮彦平 江 斌 胡志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