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四川东
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子公
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真审阅了关联方及关
联交易的基本资料,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进行咨询,现就此事项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借款利率参考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5%,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
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