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四
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山东艾蒙特提供借款,是为了保障其产业化项目建
设进度及后续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加快公司在电子材料板块的产业链布局,
扩大产能规模,丰富产品结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本次借款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借款利率参考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5%,定价合理、公允,且关联方山东莱芜润
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李长彬已就《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承担连带责
任保证,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
的事项。
二、关于聘任由总经理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拟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
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做出的聘任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