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谨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展期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
——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
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宋德亮 徐岷波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