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兴能源: 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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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
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根矿业”、
                  “标的公司”)14%股权、并以现金对银
根矿业进行增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实施前,上市公司持有银根
矿业 36%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银根矿业 60%的股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就拟提交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
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及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充分契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进一步
扩大天然碱业务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增强上市公司的
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有利于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三、公司为本次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报告结果为基础,由公
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拟提交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及增
资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
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关于签署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
易相关附条件生效协议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将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审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公司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次董事
会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隋景祥      韩俊琴         张世潮     董   敏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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