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威股份: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662        股票简称:京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9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威股份”)持
股 5%以上股东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达投资”,现已更
名为“宁波惠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龚斌因涉嫌超比例减持未按
规定披露、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京威股份事宜,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调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82)。
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龚福根下发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7 号),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
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及 2019 年《证
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
   一、对福尔达投资、龚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
款。其中对福尔达投资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龚斌处以 10 万元罚款。对福尔达投
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龚福根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
款。
  二、对福尔达投资、龚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京威股份”的行为给予警
告,并处以 440 万元罚款。其中,对福尔达投资处以 400 万元罚款,对龚斌处以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本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对象为福尔达投资、
龚斌和龚福根,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 券 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报刊、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
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京威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