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能源”、
“上市公司”、
“公司”)
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纳百
川”)持有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根矿业”、“标的
公司”)14%股权、拟以现金 372,500.00 万元对银根矿业进行增资(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本次交易实施前,公司持有银根矿业 36%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将持有银根矿业 60%的股权。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以现金购买资产,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不会导致
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不构成重组上市。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