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兴能源: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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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能源”、
                          “上市公司”、
                                “公司”)
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纳百
川”)持有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根矿业”、“标的
公司”)14%股权、拟以现金 372,500.00 万元对银根矿业进行增资(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本次交易实施前,公司持有银根矿业 36%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将持有银根矿业 60%的股权。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和充分论
证,经审慎判断,认为: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
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已经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相应的许可或者原则性批复文
件。公司已在《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中披露了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的完整权利,不存在被限制或
禁止转让的情形;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类资产并且为控股权,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
不实或者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
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
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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