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兴能源: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1-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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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能源”、
                          “上市公司”、
                                “公司”)
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纳百
川”)持有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根矿业”、“标的
公司”)14%股权、拟以现金 372,500.00 万元对银根矿业进行增资(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本次交易实施前,公司持有银根矿业 36%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将持有银根矿业 60%的股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6 号)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主
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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