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能源”、
“上市公司”、
“公司”)
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纳百
川”)持有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根矿业”、“标的
公司”)14%股权、拟以现金 372,500.00 万元对银根矿业进行增资(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本次交易实施前,公司持有银根矿业 36%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将持有银根矿业 60%的股权。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进行了核查,现说明如下:
情况如下:
项目 2021 年 11 月 25 日 2021 年 12 月 22 日 涨跌幅
远兴能源收盘价(元/股) 6.93 7.19 3.75%
深证综指指数(399106.SZ) 2,512.22 2,520.30 0.32%
化工指数(882202.WI) 9,287.85 9,228.91 -0.63%
剔除深证综指指数因素影响 - - 3.43%
剔除化工指数影响 - - 4.39%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128 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首次披露前 20 个
交易日内累计涨幅未超过 20%,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在本次交易事项首次披露前股票价格波动
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128 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特此说明!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