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冯玫律师、陈媛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杜成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2021 年 12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252,885,45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8.269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公司
股份 632,5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95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253,517,9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8.3654%。其中,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24,440,6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698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授信融资的议案;
值业务的议案;
业务的议案;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全部议案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分别宣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授信融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3,443,8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366,5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968%;反对 74,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3,394,8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317,5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4964%;反对 98,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14%;弃
权 2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023%。
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3,443,8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366,5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968%;反对 74,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3,443,8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366,5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968%;反对 74,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3,443,8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366,5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968%;反对 74,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3,443,8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366,5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968%;反对 74,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上述议案中,议案二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冯 玫:
陈 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