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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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
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迈科海洋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
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7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2月23日下午14: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吴章华主持。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
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
法律意见书
东授权的代理人共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6,119,9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47.209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经审
议,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的《股东大会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
过了以下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
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