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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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
    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保障股东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裁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三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才能;
    (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
       产经营业务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三)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知人善用,勤勉尽责,廉洁
    奉公。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
       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缓刑期内或执行期
       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缓刑期内
       或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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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裁工作细则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
      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经营管
      理者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届满经董事会通过可
    连聘连任,任期内总裁、副总裁可提出辞呈。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及义务
第七条 总裁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
   理人员;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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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裁工作细则
第八条 副总裁受总裁委托分管部分工作,协助总裁工作,对总
    裁负责,副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总裁决定,协助总裁管理生产、研发、工程、
       技术服务、市场、人力及行政财务管理等活动,向
       总裁报告工作;
    (二)决定并组织实施分管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分
       管业务的计划目标分解、落实和追踪考核;
    (三)组织拟订分管业务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拟订机
       构设置方案,拟订相关管理规章;
    (四)检查分管业务重要合同和协议的执行情况;
    (五)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六)总裁不在时,受总裁委托代行总裁职权;
    (七)参与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公司经营的重要事项,并
    贯彻实施办公会决定。
第九条 非董事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总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
    司及股东利益,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章    总裁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总裁办公会是公司高级管理层讨论并决策有关公司经
     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经营单
     位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主持。总裁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
     总裁指定其他高管代为主持。
第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等由《总
     裁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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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裁工作细则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总裁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
     或者监事会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及其进展情况;
    (六)资产购置和处置、以及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
    裁事项;
    (八)其他总裁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裁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
     内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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