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江西千亿建筑产业园 A 区 8
号 11 楼会议室召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本
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证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清女士具备履行副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够胜任所在岗位的要求,本次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刘韬先生、陈清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
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能够胜任所在岗位的要求,本次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刘韬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