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天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证券之星 2021-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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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注册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下称“《上市规则》”)、《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下称“深交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
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与《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招商证券”、“本保荐人”
或者“本保荐机构”)
  (1)保荐代表人姓名
  徐国振、兰利兵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徐国振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期间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在审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是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是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          保荐代表人      是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兰利兵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期间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         保荐代表人      是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      项目经办人      否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       项目经办人      否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         项目协办人      是
  徐国振、兰利兵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均能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定期参加
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执业记录良好。
  (1)项目协办人:赖元东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赖元东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间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
                                项目经办人      否
          项目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项目经办人     否,在审
  (2)其他项目组成员:张鹏、何浩宇、郭子威、王志鹏、黄灵宽、文家明
  张鹏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期间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否,在审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是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是
  何浩宇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间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项目经办人       是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项目经办人       否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项目经办人       否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项目经办人       否
  郭子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间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项目经办人       是
          票项目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       项目经办人       是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项目经办人       是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           项目经办人       否
  王志鹏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间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否,在审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项目协办人       是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经办人     否,在审
  黄灵宽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间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项目经办人     否,在审
  文家明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间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项目经办人     否,在审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本次项目中关于本
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
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作为本次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
情形。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三维天地”、
发行人名称
         “公司”、“股份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 11 号 601
成立日期     1995 年 7 月 3 日
电话、传真    010-52250988、010-52970350
互联网网址    http://www.sunwayworld.com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销售计算
         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自行开发的产品;货物进出
经营范围     口、技术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类型
  经核查,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依法聘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及
主承销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作为审计机
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以下简称“锦天城”)作为法律顾问、北京中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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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评估机构。除前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
行人还聘请和诚创新顾问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可行性咨询研究机
构,聘请上海九富价值企业管理顾问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发行上市的融资公关
顾问,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境外子公司法律顾问,欧朗语通(北京)国际翻译有
限公司作为翻译机构。发行人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关系
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保荐人或本保荐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
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不存在会影响本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
职责的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保荐
人或本保荐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任何股份,不存在影响本保
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不存在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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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在正式协议签署之前,项目组提起申报立项申请,由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
部质量控制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立项
委员会为立项决策机构,对于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予以立项进行决策,以保证项
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召开立项会,每次立项会由 5 名立项委员
参会,4 票(含)及以上为“同意”的,视为立项通过,2 票(含)及以上为“反
对”的,视为立项被否决,其余情况视为“暂缓”,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
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旨在从项目执行的前中期介入,一方面前置风险控
制措施,另一方面给予项目技术指导。同时,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人员负责
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审查、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视情况参与项目整体方案的制订,
并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
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方能启动内核会审议程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
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公司保荐质量和效率,
降低公司的发行承销风险。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根据《招商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
法》及其附件《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负责组织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成
员召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 9 名内核委员参会,7 名委员(含 7 名)以上
同意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风险管理部委员未行使一票否决权或一票暂缓权
的情况下视为内核通过,并形成最终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所有保荐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内核小组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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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再报送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
意见
  本保荐机构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已核查了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相关材料,并于 2020 年 5 月
人,达到规定人数。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暂缓,
表决通过。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正式实施后,内核小组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会议,对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项目是否符合注册制下申报要求重新进行表决。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
决,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暂缓,表决通过。
  本保荐机构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同意推荐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
二、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
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证券
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
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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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决策程序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
有关的议案,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
须明确的事项作出了决议。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
有关的议案,其中《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股票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935.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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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 25%;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4)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5)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并
开通创业板交易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它对象。
     (6)发行价格:本次股票发行的定价将遵循市场化原则,由公司与主承销
商协商后直接定价或者根据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7)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8)承销方式:由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9)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将计划用于投资
下列项目:
                         项目计划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合计                   50,031.59        50,031.59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则项目的资金缺口
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以自有资金或采取银行贷款
等方式筹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用募集资金予以置换。若
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后尚有剩余,剩余部分用于主营业务或者根据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10)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为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算。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
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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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本次申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部控制制度》及本保
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 7 名董事,其中 3 名为公司选任的独立董事;董
事会下设 4 个专门委员会即: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发行人设 3 名监事,其中 2 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的监事,1 名是由职
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出具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435 号)、发行人律师锦天城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
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
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1]第 ZB11434 号)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经营合同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
查,近三年发行人净资产持续快速增长,由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 9,302.65 万元
增长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 32,217.28 万元;发行人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最
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21.17%,最近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
率为 27.57%,流动比率为 3.61,速动比率为 2.67。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备
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字[2021]第 ZB11434 号),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
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
情况的说明,获取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网络平台查询,确认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
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的《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ZB11434 号)、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会议决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发行人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和本保荐机构的核查,确认发行人的前身北京
三维天地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维有限”)设立于 1995
年 7 月 3 日,三维有限以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于
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
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以及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
况。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
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要业务合同等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第 ZB11434 号)。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
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
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发行人审
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435 号)。经核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访
谈了解发行人的商业模式、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阅了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问卷,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相关的工商资料、财务资料等文件,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
关联交易,查阅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经核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
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合同、发票等资料,核
查了发行人财务报告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查阅了发行人工
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及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文件,核查了发
行人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文件,
核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问卷,查阅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
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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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包括商标、软件著作权、域名等)的权
属文件,实地查看了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访谈了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核
查了发行人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等文件,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
人信息查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等公开信息,
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
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访谈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了解行业经营环境、产业上下游发展趋势等情况。经核查,本保荐机
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项之规定。
监督、海关、社保、公积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发行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出具
的有关证明及网站公示信息,并取得了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同时本保荐
机构通过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发行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出具的相
关证明,核查了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文
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网、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信息。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
为,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核查了有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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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机关出具的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查阅
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公开信息,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等文件。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
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等
文件,确认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5,800.00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
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综上,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的第(二)项条件。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等
文件,确认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1,935.00 万股社会公众股,本次发行后发行人
的股份总数为 7,735.00 万股。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综上,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的第(三)项条件。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发行人本次上市选择的上市标
准为《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即“(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
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1]第 ZB11434 号)
                 ,发行人近两年(2019 年度、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 6,818.57 万元、5,227.49 万元,发
行人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发行人近两年净利润合计 12,046.06 万元,不低于 5,000
万元。
  综上,发行人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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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保荐人核查,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五)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主要风险和问题提示的说明
  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根据
发行人的有关经营情况及业务特点,保荐机构特对发行人以下风险做出提示和说
明: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于 2020 年 1 月在全国爆发以来,对新冠肺炎
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持续进行。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 年上半
年客户的采购需求和相关的招投标工作有所放缓,公司 2020 年度的项目实施进
度亦因推迟复工而有所延迟,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年的盈利水平。公司 2020
年净利润较上一年度相比下滑 23.12%。虽然目前我国已进入常态化防疫状态,
如若 2021 年度国内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恶化,对国民经济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则将会对发行人 2021 年度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2)公司与主要的长期供应商合作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公司自 2003 年以来与雅培信息开始合作,持续合作时间超过 17 年。报告期
内公司业务中含有采购雅培信息的 Starlims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并进行二次
开发的业务。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公司销售雅培信息软件产品的收入金额分别
为 4,785.41 万元、2,177.30 万元和 307.63 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
为 25.66%、8.27%和 1.12%。2021 年 1-6 月,公司已不存在销售雅培信息软件产
品的收入。
  在合同期内,公司未达成与雅培信息约定的 2019 年度销售目标。合同约定
的竞业禁止条款在公司达到销售目标的情况下可以豁免,因公司未达成 2019 年
度销售目标进而违反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根据发行人与雅培信息签署的合作
协议,发行人未实现协议中约定的销售目标,雅培信息有权终止经销协议但不能
向发行人追偿。
终止将在发行人收到通知后生效,并要求发行人执行原协议中关于协议终止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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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义务。2021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与雅培信息进行了最新一轮的磋商,根据双
方的会议纪要及会后雅培信息出具确认函,除受疫情影响雅培信息暂无法委派合
适的人员前往北京,终端用户合同副本的查阅与交接一事暂时无法进行外,其他
终止相关事项发行人已履行完毕。
  双方终止合作后,发行人将损失经销雅培信息软件带来的收入,雅培信息亦
可能通知终端客户更换运维服务商或促使终端客户从厂家或其他经销商购买后
续软件。但上述因素对发行人后续业务开展影响较为有限。
  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雅培信息相关的签约项目金额及占比持续降低,自研
产品以及经销 LabVantage 的软件产品已成功实现了对雅培信息软件产品的替代,
公司获取新项目未受到与雅培信息协议终止的影响。2018 至 2021 年 1-6 月,发
行人新增检验检测信息化项目合同金额分别为 16,932.89 万元、16,996.58 万元、
增检验检测信息化项目合同金额的比重分别为 33.57%、3.87%、0.08%和 0.00%。
新增检验检测信息化项目合同金额并未因此下滑。发行人获取项目主要系通过公
开招投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等方式,发行人自主研发软件拥有独立的获客渠
道,并不依赖于销售雅培信息软件。
  发行人与雅培终止合作协议对已执行完毕的项目并无直接影响,发行人仍正
常提供质保或运维服务。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尚有 3 个涉及采购雅培信
息 Starlims 软件产品的项目尚未完成验收,仍处于实施过程中,涉及合同总金额
为 335.00 万元。这些项目发行人均已向雅培信息完成软件订购,并已向雅培信
息支付了全部采购款,雅培信息亦已向发行人交付了 Starlims 软件授权许可。由
于发行人购买雅培信息的原生软件产品系一次性付费买断,获得授权许可后发行
人可独立完成这些项目的实施交付工作,因此发行人与雅培终止合作协议对这些
项目的正常实施及最终验收交付使用并无影响。
信息的运维服务,产生的运维收入金额分别 20.50 万元、46.13 万元和 25.63 万元;
服务部分收入占报告期内收入比重较小,如按照最极端的情况测算,即发行人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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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基于雅培信息软件产品二次开发项目带来的全部运维收入,则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营业收入将分别减少 4.19%、4.06%、4.15%和
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运维服务项目尚未出现因发行人与雅培信息合作协议
终止导致更换运维服务商的情形。
   雅培信息曾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出具确认函,确认发行人的自研软件产品
不存在侵犯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震亦
出具承诺,承诺若发行人因与雅培信息亚太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协议、知识
产权等方面纠纷或争议而被雅培信息亚太有限公司追责、追偿的,其自愿承担发
行人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
   结合发行人 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业绩的实际实现情况及雅培信息终止经
销协议后发行人的经营情况,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认为,雅培信息
终止经销协议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公司与雅培信息的合作协议终止,面临着协议终止义务履行、丢失原有部分
业务、市场竞争加剧等问题。如果发生发行人未能合理预计的其他因素,或者市
场形势发生变化,发行人自研产品市场认可度降低,将对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持续升级的风险
   公司外购软件二次开发与实施模式下采购的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主
要来自美国地区。自 2018 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此部分软件采购已
受加征关税的影响。如果未来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持续升级,公司采购雅培信息
的 Starlims 及 LabVantage Solutions 公司 LabVantage 等国外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软件可能会被列入管制范围,公司现有的外购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二次开
发业务将可能被迫停止。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分别为 23.07%、8.87%、4.10%和 1.93%,若相关业务被迫终
止,将会给发行人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客户需求变化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收入来自软件产品销售与实施,但各行业客户的信息系统投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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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均存在一定周期性。虽然公司将通过后续销售、拓展新客户等方式保持业务持
续开展,但依然难以避免受到某些大型客户信息系统建设投资周期性波动的影
响,可能导致公司无法长期保持业绩快速增长,乃至出现业绩波动的风险。
  (5)场地租赁风险
  公司日常经营场所均系租赁取得,公司租赁的房屋主要用于办公、研发和员
工居住等,不涉及厂房和大型生产设备,搬迁的直接成本低。但考虑到寻找新的
合适场地需要一定的时间,倘若发生租赁到期无法续租、出租方违约收回租赁场
地或者租金大幅上涨的情形,公司将面临日常经营场所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将
在短期内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6)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各行业对企业信息化和数据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发行人所在
的行业规模会持续增长,但同时有更多的软件企业加速进入到发行人所处的细分
领域中来。虽然公司当前在所处领域有一定的技术积累、市场口碑及客户优势,
但如果不能持续投入研发和技术创新,保持相关优势,同时持续根据客户需求自
我提升,公司将在新进入者较多的情况下面临市场竞争力减弱风险。
  (1)应收账款坏账的风险
别为 7,203.04 万元、12,284.57 万元、18,375.67 万元和 17,849.81 万元,其金额
随公司收入规模扩大而增长。
  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主要由于公司客户多数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大
中型企业,上述客户均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受客户资金预算安排以及付款
审批程序的影响,公司应收账款回款周期较长。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应收
账款余额有可能继续增加。如果主要客户经营状况等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
致公司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对公司资产质量以及财务状况将产生不利影响。
  (2)季节性风险
万元、18,212.53 万元和 16,859.10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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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占比较低,但公司费用在年内平均分布,导致上半年利润较少,现金流也较
为紧张,公司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风险。
  (3)税收优惠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享有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
惠政策,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公司享受的税收
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6.63%、19.76%、27.10%和-35.93%。如发行
人现行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未能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国
家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
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4)存货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4,061.07 万元、5,242.03 万元、
   公司存货均为期末正在实施的项目中已经发生的、但相关业务尚未满足收入
确认条件的合同履约成本,如果公司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导致产品无法及时完
成验收并确认收入,可能会导致存货无法及时变现,甚至出现减值情形,公司经
营业绩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5)项目实施进度款减少的风险
债期末余额占各期末正在履行中合同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3.76%、29.19%、27.94%
和 23.02%,2018 至 2020 年末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系由于客户普遍加强采
购预算管理,缩减了项目进度款的付款比例。这将导致公司面临更大的现金流压
力,且项目回款风险变大。
  (6)运维服务业务毛利率较高的风险
  公司运维服务在报告期内分别实现收入 1,121.94 万元、1,543.83 万元、
和 13.80%。公司报告期内运维服务毛利率分别为 79.79%、74.16%、74.42%和
软件产品销售与实施项目中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后向客户提供有偿的产品维护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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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服务,人员需求均较低且其他成本支出项目较少,因此报告期内毛利率较高。
如若公司未来承接第三方实施项目的运维服务,或者客户压低运维服务价格,
公司将面临运维服务业务毛利率将下滑的风险。
  (7)逾期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及回款周期较长的风险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 5,812.96 万元、8,550.31 万
元、12,585.08 万元及 14,187.49 万元,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末,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回款比例分别为 81.23%、65.38%、28.46%及
业付款习惯等因素存在付款延迟的情形,导致公司应收账款逾期。若公司不能
持续有效控制应收账款规模,加大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力度,可能会导致应收账
款坏账比例增加,影响公司的利润表现,并使公司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
  (1)项目延期交付导致违约赔偿的风险
  公司大多数项目有约定明确的实施期限,并约定如公司未能如期交付,需向
客户赔偿相应违约金。虽然公司有相关部门负责管控项目实施进程,并会及时响
应客户的各种需求,在报告期内公司未曾因项目延期发生违约赔偿损失,但公司
仍可能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导致项目未能如期交付,并发生违约赔偿。
  (2)公司软件产品受到盗版侵权的风险
  随着社会对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
发展,但是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够完善,社会对版权保护意识有所
不足。由于软件产品模仿成本较低,因此公司产品和技术存在被盗版、仿冒及非
法利用等侵害风险,将会对公司市场推广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1)业务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人数分别为 554 人、903 人、872 人和 903 人。
  随着公司未来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的资产规模和人员数量将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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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也将更为复杂,公司需要对战略规划、资源整合、业务开拓、产品研发、
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多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不断提升公司各部门的协同性与
紧密性。
   若公司的管理团队不具备相应管理和协调能力,无法及时调整管理方式,优
化经营模式,则会削弱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影响公司未来盈利能力,阻碍公司的
进一步发展。
   (2)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金震先生通过直接持股及对北京维恒、三维智鉴的控制,合计
控制发行人股份 4,463.58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76.96%,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具有直接影响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能力。且金震先生为公司的
董事长兼总经理,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如果金震先生利用其实际控制
人地位和对公司的影响力,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项实施不当控制,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1)技术迭代风险
   公司所在的软件行业具有技术密集的特点,技术更新换代速度快。如果相关
技术发生重大变革,而公司技术方向选择错误,无法顺应技术变革趋势,从而难
以匹配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将会对公司产品的技术开发及市场份额造成影响,
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2)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当前已经拥有稳定、高素质的技术和业务团队,是公司持续创新、开拓
市场的重要基础。随着业务的高速发展,目前软件行业的人才争夺战不断加剧,
公司面临人才流失的风险。如果公司发生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流失,则可能影响
公司技术研发实力及市场开拓能力,给公司的持续盈利带来不利影响。
   (1)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投入未达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质量大数据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数据资产管
理平台智能化升级项目、武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投资
总额分别为 17,922.49 万元、17,225.25 万元、10,318.33 万元和 4,565.5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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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产业技术升级、政策环境变化、市场竞争环
境变化、客户关系变化与技术人才储备等因素影响。这些不确定性将导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收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一定差异,甚至导致公司投资项目
可能无法完成或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从而对公司的实际经营及持续盈利能力产生
重大不确定性影响。
  (2)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股本总额和净资产规模均有较
大幅度的增加。由于新开发项目需经历开发和市场推广等时间周期,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从投入到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预期经营业绩难以在短期内释
放。因此,公司在短期内存在因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扩大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
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3)发行失败风险
  如果本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顺利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证
监会注册批复文件,即启动后续发行工作。公司将采用网下询价对象申购配售和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
发行方式进行发行。但是股票公开发行是充分市场化的经济行为,公司股票发行
价格确定后,如果存在发行认购不足等其他法规规定的需中止发行的情形,则存
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4)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化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受到公司治理、业务经
营、产品推广、财务状况等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
行业政策、市场竞争、周边资本市场波动、本土资本市场供求、市场心理及突发
事件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股票价格存在波动风险。投资者在考虑投资本公司股票
时,应关注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作出审慎判断。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本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基础之上,在对发行人所处
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竞争优势、主要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基础之上,对发行人发
展前景评价如下:
  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及自主研发核心技术,是国内技术实力较强、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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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规模较大、项目业绩较多的检验检测信息管理和数据资产管理软件开发及服务
供应商。
  公司的检验检测信息化产品在公共卫生、动物疫控、食药品检测、质量检测、
环境监测等一系列影响国计民生的社会公共管理领域获得大面积应用,并积极向
生物制药、能源化工、汽车电子等对检验检测和质量控制需求较高的制造业领域
扩展。公司自研的检验检测信息管理软件近年来逐步实现了国外同类产品的国产
化替代,在上述多个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在数据资产管理软件产品方面,公司是国内较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数据
管理平台提供商,拥有多项相关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具备综合的数据资产管理
能力,所服务客户包括中国石化、五矿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兴通讯、比亚迪、
宜家家居等大型企业集团。
  经保荐机构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未发
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在用的商标、
软件著作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障碍,发行人最近一
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发
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非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发行人不
存在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保荐机构核查后
认为,发行人作为检验检测信息化和数据资产管理领域的专业软件开发服务商,
其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较好,内部管理和业务运行规范,发行人的行业地位逐步巩
固提升,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七)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
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证监会
公告[2020]43 号)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2021 年 6 月 30 日至本发
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在产业政策,进出口业务,税收政策,行业周期性变
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
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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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不存在重大变化。
  (八)关于发行人股东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私
募基金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即以进行股权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
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应当办理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如下: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现有非自然人股东 9 名,分别北京维恒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北京三维智鉴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民投君信(上海)产业升
级与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智望天浩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成贤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雅枫一
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成贤三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益发久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其中,北京维恒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三维智鉴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北京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法人。
北京益发久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自然人管理的有限合伙企业,经保荐机
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其股权架构、设立目的、注册资金来源、经营范围及相关文
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未委托任何人管理其资产,
也未接受任何人的委托管理他人资产,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发行人其他 5 名股东为私募基金,以下为私募投
资基金股东及其管理人备案情况:
  (1)苏民投君信(上海)产业升级与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基金管理人君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
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已取得了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证书》(编号 P1066511);苏民投君信(上海)产业升级与科技创新股权投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取得了
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号:SEN459)。
  (2)宁波保税区智望天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管理人宁波保税区智望博润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已取得了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编号 P1017877);宁波保税区智望天浩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取得了基金业协
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号:S66609)。
  (3)苏州成贤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管理人苏州英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
理人的备案,已取得了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编
号 P1062681);苏州成贤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7 年 11 月 09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取得了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备案编号:SW5292)。
  (4)苏州雅枫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管理人苏州雅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完成私募基金
管理人的备案,已取得了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编
号 P1069244);苏州雅枫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取得了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备案编号:SGD409)。
  (5)苏州成贤三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管理人苏州英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
理人的备案,已取得了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编
号 P1062681);苏州成贤三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取得了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备案编号:SEN355)。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存在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变化的核查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产品的研发、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
主要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变化事项,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判断的重大变化事项。
  (十)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融资所导致的即期
回报摊薄及填补措施和承诺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进行了审
慎核查:
即期回报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的承诺;
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经核查后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
回报措施及相应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
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注册办法》
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
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
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保荐机构内核小组认
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注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北京三维天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无正文)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签名:赖元东
保荐代表人
签名:徐国振
   兰利兵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名:王炳全
内核负责人
签名:陈 鋆
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张 庆
保荐机构总经理
签名:熊剑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会及贵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
公司授权徐国振、兰利兵同志担任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和
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特此授权。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
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徐国振                兰利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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