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定本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期限; 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
构; 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者独立财务顾问;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 资料;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使用的监管方式;
主要内容。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务和违约责任;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
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 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
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
符合以下条件: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
(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
(七)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投资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八)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通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容: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计划等;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
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
(六)深证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新增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及时公告。
新增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
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
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
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第二十九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使用。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 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