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5 证券简称:华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4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2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22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2 日 9:15 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楼四楼会议室。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3,296,425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6.2875%。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85,390,097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2%;反对38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7%;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曹蓉律师、冷栋梁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上(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