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和《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激励对象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职人员,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