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召开
前对关于拟签订对外担保协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阅,发表了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此次为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从公司下一步担保化解需求
角度出发,有利于相关工作的后续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
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高才 ___________________
武 鑫 ___________________
刘俐君 ___________________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