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 广珠 证券代码:600382 公告编号:2021-086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草案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广东明珠”)
于 2021 年 12 月 18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的问询函》
(上证公函【2021】3000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
并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披露了相关内容。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已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
析、逐项落实,并完成了《问询函》之回复。同时对照《问询函》要求对《广东
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以
下简称“报告书(草案)”)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披露,并以楷体加粗标明。
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内容中所采用的释义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及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一致。
具体回复如下:
一、 关于交易方案
问题1. 关于交易安排。草案披露,本次交易方案包括资产出售和资产购买两
部分。公司拟向兴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城投)出售广东明
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运公司)92%的股权,并由上市公司
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矿业)购买广东大顶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上述交易互为前提。请公司
补充披露:结合公司经营、资金占用等重大风险,说明本次一揽子交易的原因、
目的及主要考虑。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背景
公司目前面临主营业务不具有可持续性的风险、公司大额资金被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公司占用的情形以及由于上述风险导致的公司面临退市的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业务、贸易业务。一级土地开发业务为近
年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利润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类型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一级
土地 15,235.20 79.32 53,035.23 94.40 44,168.18 82.40 2,622.28 20.33
开发
贸易 3,970.87 20.68 3,147.69 5.60 9,432.40 17.60 10,276.83 79.67
合计 19,206.07 100.00 56,182.92 100.00 53,600.58 100.00 12,899.11 100.00
一级土地开发业务指 2014 年以来参与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
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根据兴宁市人民政府与广东明珠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签署
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城运公
司作为唯一开发主体,为南部新城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充和公共设施建设提
供资金,项目于 2014 年 11 月启动,项目开发周期为 5 年,如未能在 5 年开发周期
内完成该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开发进度延长 2 年。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
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决定开展全域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试点工作。2021 年 10 月
性债务试点工作,推动实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清零”。广东明珠与兴宁城投等共同
运营的城运公司在业务合作上属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于 2021 年 11 月到期后将无
法续期。根据上述会议后续要求,广东明珠需要在 2021 年底前置出城运公司股权
并终止业务合作,公司面临主营业务不具有可持续性的风险。
广东明珠存在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控制的企业养生山城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子公司资金的情形。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
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核查报
告》(利安达专字【2021】第 2224 号):“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大股东及其
关 联 方 直 接 占 用 资 金 本 金 为 1,089,371,043.33 元 , 资 金 占 用 利 息 的 余 额 为
本金为 488,837,149.54 元,以上合计资金占用总额为 1,886,314,253.14 元。”
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类型,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5 月 6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公
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公司 2021 年度
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类型,则公司面临退市
风险。
二、关于本次一揽子交易的情况说明
为实现公司健康发展、化解退市风险、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特制定本次交易
方案。本方案包括资产出售与资产购买两部分:资产出售指上市公司向兴宁城投
出售城运公司 92.00%的股权,资产购买指由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明珠矿业购买大
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
根据广东省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工作要求,广东明珠需要在 2021 年底前置出
城运公司股权并终止业务合作,而在置出城运公司股权后,公司将面临无具体经
营业务的情形。
由于本次资产置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
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由于本次资产置出交易属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清理的必要工作,而资产出售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还需要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避免出现
无具体经营业务的要求。同时,公司存在大额资金被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占用
的情形,并导致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类型,且于 2021 年 5 月 6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向上市公司置入实控人控制的经营性资产可促进上述资
金占用的解决、消除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化解公司退市的风险。通过对公司
实际控制人张坚力名下各类经营性资产进行分析后,置入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
可以实现消除无具体经营业务、促进资金占用的解决以及化解公司退市风险的作
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一条规定,各项交易的
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通常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
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
情况下订立的;(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3)一项交
易的发生取决于至少一项其他交易的发生;(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
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基于上述交易原因,本次资产置出与资产购买,从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
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资产置出与资产购买作为一个整体,
方可达到化解公司退市风险的最终商业目的,符合一揽子交易的特点,本次资产
置出与资产购买构成一揽子交易。
综上,本次一揽子交易通过资产置出,完成广东省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工作
的后续要求;通过置入资产,确保上市公司在资产置出后不会出现无具体经营业
务的情形,并推进解决公司实控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最终实
现化解公司退市风险的目的。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之“一、本次交易背景和目的”
中补充披露如下:
“(四)关于本次一揽子交易的情况说明
为实现公司健康发展、化解退市风险、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特制定本次交易
方案。本方案包括资产出售与资产购买两部分:资产出售指上市公司向兴宁城投
出售城运公司 92.00%的股权,资产购买指由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明珠矿业购买大
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
根据广东省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工作要求,广东明珠需要在 2021 年底前置出
城运公司股权并终止业务合作,而在置出城运公司股权后,公司将面临无具体经
营业务的情形。
由于本次资产置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
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由于本次资产置出交易属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清理的必要工作,而资产出售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还需要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避免出现
无具体经营业务的要求。同时,公司存在大额资金被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占用
的情形,并导致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类型,且于 2021 年 5 月 6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向上市公司置入实控人控制的经营性资产可促进上述资
金占用的解决、消除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化解公司退市的风险。通过对公司
实际控制人张坚力名下各类经营性资产进行分析后,置入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
可以实现消除无具体经营业务、促进资金占用的解决以及化解公司退市风险的作
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一条规定,各项交易的
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通常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
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
情况下订立的;(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3)一项交
易的发生取决于至少一项其他交易的发生;(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
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基于上述交易原因,本次资产置出与资产购买,从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
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资产置出与资产购买作为一个整体,
方可达到化解公司退市风险的最终商业目的,符合一揽子交易的特点,本次资产
置出与资产购买构成一揽子交易。
综上,本次一揽子交易通过资产置出,完成广东省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工作
的后续要求;通过置入资产,确保上市公司在资产置出后不会出现无具体经营业
务的情形,并推进解决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最
终实现化解公司退市风险的目的。”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的资产置出与资产置入作为一揽子交易,是在广东省全域无隐性债
务试点工作要求的背景下,为了解决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
以及公司无具体经营业务的问题,最终实现化解公司退市风险为目的的交易。该
一揽子交易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退市风险,解决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维护全体
股东的利益,具有合理性。
问题2. 关于购买标的经营性资产包。草案披露,本次购买的是大顶矿业经营
性资产包,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归母净资产账面价值为-79,849.20万元,
评估值为160,146.59万元,增值率为300.56%,交易作价确定为160,146.59万元。大
顶矿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仍由原团队成员继续负责,组织架构和人员不做重大调
整。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的构成及具体情况,说明
本次收购的资产是否构成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
及相关《应用指南》对业务界定的有关规则,如不构成业务,是否违背《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要求,是否
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无具体经营业务。(2)经评估,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
归母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负的具体原因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合理性,说明将一项所有
者权益为负的资产纳入公司的合理性,是否违背《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
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3)结合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及后续整合计划,
说明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的独立性,是否存在失控风险。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
发表意见。
回复:
一、结合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的构成及具体情况,说明本次收购的资产是
否构成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相关《应用指南》
对业务界定的有关规则,如不构成业务,是否违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要求,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
组后无具体经营业务。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一、基本情况”中
补充披露如下:
“(三)本次交易购买经营性资产包构成及相关说明
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的构成为:与铁矿石采选、铁精粉生产销售业务直接
相关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采矿权、土地等资产,经营性负债、借款用途与
铁矿石采选、铁精粉生产相关的有息负债。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 年 9 月 30 日 项 目 2021 年 9 月 30 日
货币资金 5,877.92 短期借款 4,507.08
应收账款 876.77 应付票据 3,138.92
预付款项 200.06 应付账款 14,159.66
其他应收款 1,331.51 合同负债 45,627.72
存货 5,215.11 应付职工薪酬 551.97
其他流动资产 567.24 应交税费 449.48
其他应付款 8,981.6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5,613.14
其他流动负债 5,860.66
流动资产合计 14,068.61 流动负债合计 98,890.22
固定资产 8,302.16 长期借款 815.00
使用权资产 1,114.66 长期应付款 4,891.39
无形资产 4,503.76 预计负债 1,745.51
长期待摊费用 97.49 递延所得税负债 278.83
递延所得税资产 183.09
非流动资产合计 14,201.15 非流动负债合计 7,730.73
负债合计 106,620.9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79,849.20
少数股东权益 1,498.01
资产总计 28,269.76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28,269.76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及《企业合并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解释》对业务界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的规定,涉及构成业务的合并应
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规定处理。根据《企业合并准则应
用指南》的规定,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
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
的收入。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构成业务,通常应
具有下列三个要素:
的机器设备等其他长期资产的投入。
产出能力的系统、标准、协议、惯例或规则。
利息等投资收益,以及企业日常活动产生的其他的收益。
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组合应当至少同时具有一项
投入和一项实质性加工处理过程,且二者相结合对产出能力有显著贡献,该组
合才构成业务”
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包括了大顶矿业与铁矿石采选、铁精粉生产销售业务
相关的全部投入,有加工处理过程必须的条件,能够为客户提供合格的产品,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及相关解释对业务的判断标准,构成一项
业务。
综上,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
相关《应用指南》对业务界定的有关规则,构成业务,不违背《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要求,不会导致上市
公司重组后无具体经营业务。”
二、经评估,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归母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负的具体原因及
相关会计处理的合理性,说明将一项所有者权益为负的资产纳入公司的合理性,
是否违背《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十八、其他事项的
说明 ”中补充披露如下:
“(四)拟置入经营性资产包归母净资产账面值为负的原因及会计处理合理
性
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归母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负的具体原因如下:
(1)大顶矿业成立时间较长、开采多年,主要的经营性资产,如矿权、房
屋,土地,生产设备的历史入账价值很低,经过多年摊销,目前账面价值已经很
少;
(2)大顶矿业采取预收货款再发货的销售模式,导致合同负债金额高达
但与之对应的经营资金已经投向与主业经营无关的行业,相关资产无法纳入经营
性资产包;
(3)大顶矿业将股东投资和经营积累大量对外投资,其中,只有连平县金
顺安商贸有限公司的700万元投资与主业经营相关,纳入经营性资产包;对河源
市明珠银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30,000万元投资、对河源市华兴隆实业有限公司
珠健康养生有限公司174,920.55万元投资,共计302,720.55万元由于与主业无
关,确认为非经营性资产,无法纳入经营性资产包;
(4)截至2021年9月30日,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其他应收款占用大顶矿
业资金135,895.35万元,这部分资产与主营业务无关,无法纳入经营性资产包。
(5)纳入经营性资产包的银行借款、长期应付款相关融资条款与公司铁矿
开采、加工销售铁精粉业务或主要生产资产相关,需要纳入经营性资产包。
以上原因导致拟收购的经营性资产包净资产为负,形成的原因是模拟会计报
表剥离与铁矿开采、铁精粉加工销售无关的资产导致,具备合理性,不存在会计
处理不合理情况。
根据国家有关一级土地开发政策及广东省开展全域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试
点工作要求,公司与兴宁城投等共同运营的城运公司在业务合作上属于地方政府
隐性债务,该项目于2021年11月到期后将无法续期。公司出售城运公司后,将面
临无主营业务的情形。
大顶矿业经营业绩良好,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如能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
司的主营业务将由土地一级开发变更为铁矿采选、铁精粉生产销售,解决了上市
公司无主营业务的问题。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中企华评报字(2021)第6367号)显示,大顶矿业铁矿采选、铁精粉生产销售
主业收入稳定,利润丰厚,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未来五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情况如下:
项 目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主营业务收入 92,644.66 93,189.31 89,106.71 93,189.31 113,595.46
净利润 44,060.44 41,868.32 39,671.24 42,075.74 53,716.16
另外,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
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等相关规定,在在河砂开采受限
的大环境中,重组完成后公司将积极利用大顶矿区尾矿加工生产机制砂石,进一
步开拓新的业绩增长点。
本次重组,在收益法评估时,合同负债已作为流动负债在营运资金测算中考
虑,预测期内合同负债的减少从实体现金流量中扣除,且由于评估的年限为有限
年期,营运资金在经营期末全部归零,所以在收益法评估值中已经扣除了基准日
经营性负债包括合同负债的影响。
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净资产为负的影响已经在标的资产评估价值和交易对
价中体现,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铁矿采选、铁精粉生产销售主业收入稳定,利
润丰厚,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将其纳入公司不存在有损害上市公
司的利益情况,不违背《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
经营能力”的有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三、结合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及后续整合计划,说明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的
独立性,是否存在失控风险。
回复: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本次交易对上市
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影响的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四)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置入后的独立性与控制措施
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为一级土地开发。根据本交易方案,公司出售
城运公司后,将面临无主营业务的情形。为了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
力,不出现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将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注入,解决公司无主营业务的问题。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方案若能顺利进行,公司将所持有城运公司 92%
股权出让给兴宁城投公司。本次资产出售解决了城运公司业务经营合规性问题,
土地一级开发的回收性整改达成,同时提供良好的现金流。在大顶矿业经营性
资产包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由土地一级开发变更为铁矿采
选、铁精粉生产销售。
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要求,保证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平移到明珠矿业后经营、资产、人员的
独立性,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权责清晰的组织架构和治理结构,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对明珠矿业委派执行董
事和财务负责人,并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明珠矿业的制度建设,加强内控体系
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对明珠矿业的财务管理体系、会计核算体系纳入统一管
理,确保符合上市公司的要求,加强明珠矿业的资金和财务统一集中管理,优
化资源配置。强化内部审计,加大内审监督力度,有序开展内控评价工作,组
织开展重要事项和关键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从制度和执行层面进行监督检查。
目前大顶矿业全部员工已签署了《劳动关系转移同意函》。如本次交易顺
利实施,在职员工的劳动关系转至明珠矿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仍然由原团队
成员继续负责,明珠矿业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安排将比照大顶矿业设置。上市公
司充分认可大顶矿业的管理团队及业务团队,在交易过程中安排了相应的条款
以保证大顶矿业核心团队成员的稳定性。上市公司将加大人才队伍培养和建设,
以绩效为导向制定明珠矿业经营班子及员工绩效考核制度并严格执行,充分调
动全体员工积极性。
未来上市公司将聚焦铁矿主业,依据铁矿采选业的特点,在主要业务模式、
业务经验、经营理念、市场拓展等方面继续发挥大顶矿业的显著优势,进一步
提升盈利水平,一方面将投入资源对大顶原有矿区储量进行进一步的勘探,另
一方面将积极利用大顶矿区固废矿渣等加工生产碎石和机制砂,开拓新的业务
和业绩增长点,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
在上市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下,按照后续整合计划,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
置入上市公司后也将保持各维度的独立性。
(1)业务独立
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置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由土地一级开
发变更为铁矿采选、铁精粉生产销售。上市公司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存在与上市公司经营同种业务的情形,能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并减少关联交易。
(2)资产独立
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划分边界清晰,已包含大顶铁矿原有铁矿石采开涉及的
全部经营性资产。在经营性资产包相应资产权属变更至明珠矿业后,将与上市
公司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资产混同的情形。
(3)人员独立
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置入上市公司后,大顶矿业在职员工的劳动关系将全部
转至明珠矿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仍然由原团队成员继续负责。完成人员劳动
关系转移后,上市公司将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对明珠矿业委派执行董事和财务
负责人。明珠矿业将避免与上市公司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人员交叉
任职的情形。
(4)机构独立
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置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将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对明
珠矿业委派执行董事和财务负责人,明珠矿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仍然由原大顶
矿业团队成员继续负责。上述安排确保明珠矿业与上市公司实控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在决策机构上的独立。
(5)财务独立
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置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将对明珠矿业委派执行董事
和财务负责人,并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明珠矿业的制度建设,加强内控体系建
设,强化内部管理,对明珠矿业的财务管理体系、会计核算体系纳入统一管理,
确保符合上市公司的要求,加强明珠矿业的资金和财务在上市公司内的统一集
中管理,实现与上市公司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财务上的独立
在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置入后,为实现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有效控制,
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多个维度保持独立的情况下,对
标的资产实施全面整合。上市公司将通过股权控制、重大投资决策集中管理、
委派执行董事和财务负责人等措施,对标的资产在具体经营决策、重大财务管
理等方面实施控制。
上市公司将对明珠矿业的财务管理体系、会计核算体系纳入统一管理,确
保符合上市公司的要求,加强明珠矿业的资金和财务在上市公司范围内的统一
集中管理。
此外,上市公司还将强化内部审计工作,加大内审监督力度,有序开展内
控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重要事项和关键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完善,从制度和执
行层面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以上措施,上市公司将对置入经营性资产包后的明珠矿业实施有效控
制,不存在失控风险。”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认为:
《应用指南》对业务界定的有关规则,构成业务,不违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要求,不会导致上市公司
重组后无具体经营业务。
铁矿开采、铁精粉加工销售无关的资产导致,具备合理性,不存在会计处理不合
理情况;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铁矿采选、铁精粉生产销售主业收入稳定,利润
丰厚,净资产为负的影响已经在标的资产交易交易对价中予以体现。,将大顶矿
业经营性资产包纳入公司解决了公司无主业经营问题,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
能力,不存在有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的情况,不违背《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
款“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有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
业作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独立开展经营,可以保证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的独立性,
不存在失控风险。
问题3. 关于现存资金占用情况。草案披露,截至2021年9月30日,大股东及其
关联方直接、间接占用资金本息为188,631.43万元;本次交易,广东明珠和明珠矿
业、大顶矿业与张坚力及其关联方签署了《三方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张坚力用
深圳众益福对大顶矿业享有的128,277.42万元分红,等额抵偿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占
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剩余资金占用金额约6970.29万元,由张坚力及其关联方以现
金方式抵偿,金额共计135,247.71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以列表的方式,
列示截至目前上市公司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
(2)结合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前期公告,详细说明本年度,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为解决资金占用的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是否可消除2020年年度财务
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以列表的方式,列示截至目前上市公司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出具的
《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核
查报告》
(利安达专字【2021】第 2224 号)
(以下简称“《资金占用核查报告》”),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总额为 1,886,314.253.14 元。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背景和目的”
之“(二)广东明珠存在大额资金被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占用的情形”中补充披
露如下:
“1、报告日后归还情况
占用 4,500 万元。
还欠大顶矿业的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持有大顶矿业 19.90%的股权,因此其中
的关联方占用 119,995.35 万元,上市公司持有大顶矿业 19.90%的股权,因此其
中 23,879.07 万元属于间接偿还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
单位:万元
期后偿还金
占用渠道和占用方式 17 日占用余
本金余额 利息 本息合计 额
额
土地一级开发 78,059.92 27,837.95 105,897.87 4,500.00 101,397.87
六个房地产投资项目 30,877.19 2,972.66 33,849.85 33,849.85
大顶矿业 27,043.17 27,043.17 27,043.17
明珠深投 21,840.54 21,840.54 21,840.54
”
二、结合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前期公告,详细说明本年度,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为解决资金占用的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是否可消除2020年年度
财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交易对上市
公司影响的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七)解决资金占用的具体安排与保障措施
根据利安达出具《资金占用核查报告》,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实控人及
其关联方通过土地一级开发和五个房地产投资项目的渠道,直接占有上市公司本
金及利息,占用金额 139,747.72 万元;通过广东明珠对大顶矿业和明珠深投的
投资间接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48,883.71 万元。
项目的资金占用 4,500 万元,截至目前尚有 135,247.72 万元未归还。
排
(1)2021年12月7日,大顶矿业和广东明珠、明珠矿业签署《经营性资产转
让协议》,约定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以160,146.59万元转让给明珠矿业;张坚
力所控制的深圳众益福和广东明珠分别持有大顶矿业80.1%和19.9%的股份,分别
享有本次转让作价股东分红款对应的金额为128,277.42万元和31,869.17万元。
《三方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各方同意,等额抵销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128,277.42
万元,即抵偿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金额为128,277.42万元。
(2)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拟以货币资金偿还剩余直接资金占用
根据利安达出具的《资金占用核查报告》,实控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广东明珠
对大顶矿业的投资间接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占用金额
过货币资金偿还和应收分红款冲抵的形式已经偿还完毕,但大顶矿业尚未支付
广东明珠分红款 29,811.58 万元。
根据利安达出具的《资金占用核查报告》,实控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广东明珠
对大顶矿业和明珠深投的投资间接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占用金额 21,840.54 万元(145,603.60 万元×15%)。
山城)等欠款方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暨还款协议》,养生山城将其
持有的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珠红酒业)92.22%的股权按
转让暨还款协议》目前尚未生效,生效的前置条件为“珍珠红酒业的另一股东
广东明珠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放弃对养生山城拟转让的珍珠红酒业 92.22%股权
优先认购权时起生效”。
利安达出具的《资金占用核查报告》显示,六个合作项目之一富兴贸易由
于处于诉讼阶段,富兴贸易对资金占用核查不予配合,对该项目的资金占用情
况无法核实。针对上述情况,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承诺如诉讼判决后,该项目存
在资金占用情况,其将按判决金额偿还上市公司。
(八)对 2020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的影响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市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意见报告”),该非标意见报告主要
涉及土地一级开发的回收性、投资业务的回收性、大额资金往来等事项,三个事
项均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1)无法表示意见原文: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之(六)、(八)所述,
广东明珠之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
负责开发运营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我们注意到,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运营
公司向上述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的施工方广东旺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旺朋建设)累计支付了 21.58 亿元,其中的 6.77 亿元已经兴宁市政府所属相关
部门及单位审批、2.35 亿元已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收回并按 7.36%的年利率
收取了相应的资金占用费。上述支付给旺朋建设尚未经兴宁市政府所属相关部
门及单位审批的款项缺乏外部支持性资料以证实是否存在属于需要收回并计提
相应资金占用费的情形。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判断广东明珠与旺朋建设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上述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投入
的款项性质、所形成资产的可回收性和相关收益确认的恰当性。”
(2)事项进展:
公司委托利安达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
资金占用金额已经确定,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关联方通过一级土地开发项目
占用公司资金余额 78,059.92 万元,资金占用利息 27,837.95 万元。
因政策调整及土地市场的影响,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未能按约定的计划实施,
拟转让持有的城运公司 92%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款扣除了上述资金占用的本金和
利息,资金占用的本金和利息由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直接归还至广东明珠,关联
方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来偿还上述资金占用的本金和利息。
重组完成后,上述非标意见将得到妥善解决,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的情况已经消除。
(1)无法表示意见原文: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之(五)、(七)、(十)
及财务报表附注九、公允价值的披露之(四)所述,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广东明珠之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
司与合作方共同合作对六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投资形成的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动资产期末余额为 26.89 亿元,已计提减值准备 2.39 亿元;广东明珠持有的广
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明珠珍珠红
酒业有限公司、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成本期末余额为 7.74 亿,经
评估的公允价值为 10.19 亿元。我们注意到,在上述房地产合作项目 2020 年度
出现相关利息逾期且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尚未收回的情况,合作项目相关的楼
盘在 2020 年度存在开发进度慢、滞销、诉讼等经营状况;同时,上述合作方及
广东明珠持有股权的公司 2020 年度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经营亏损等状况。截至
审计报告日,我们无法就广东明珠与上述相关资金对手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
及上述投资款的资金去向、款项性质、可回收性和公允价值的合理性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2)事项进展:
① 六个投资项目
公司委托利安达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
资金占用金额已经确定,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关联方通过五个合作项目占用
资金余额为 30,877.19 万元,资金占用的利息 2,972.66 万元。关联方通过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来偿还上述资金占用的本金和利息。重组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余额为 6,970.29 万元,拟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以现金
归还。
六个合作项目之一富兴贸易由于处于诉讼阶段,对该项目的资金占用情况
无法核实,公司已经对富兴贸易提起诉讼,实际控制人张坚力也承诺如诉讼判
决后,如该项目存在资金占用情况,其将按判决金额偿还本公司。
目前,公司六个共同合作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已到期,上市公司积极采
取各种措施加大对六个项目本金及利润分配款的追收力度,其中“弘和帝璟”
项目已全部采用以资抵债,“怡景花园”部分已采用以资抵债,相关子公司对
“经典名城”项目合作方就该项目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其余项目的到期解决方式尚在协商中,对未能清偿的共同合作投资
款及其利润分配款等款项,将采取一切措施对相关合作方及其担保方进行追偿。
公司将加大相关抵债房产的销售处置力度,采取一切应收可收的措施,尽快回
笼资金,降低损失,积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上述房地产投资项目的投资是否需要补提减值准备,尚需委托专业
评估机构进行测算。
② 对外股权投资
公司委托利安达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广东明珠对大顶矿业和明珠深投的投资间接形成关
联方资金占用 48,883.71 万元。
目前涉及大顶矿业间接资金占用已经解决,涉及明珠深投的间接资金占用
有了明确的解决方案,但尚未解决。
公司对参股企业的投资是否需要减值,尚需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测算。
公司与上述相关资金对手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上述投资款的资金去向、
款项性质已经查清,可回收性和公允价值尚需专业机构进行减值测试,会计师
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已经消除。
(1)无法表示意见原文: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之(八)、(十五)所
述,广东明珠于 2020 年 12 月支付给关联方广东齐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91
亿元资金并按 7.36%的年利率收取资金回报,上述资金及其回报已在 2021 年 4
月 28 日全部收回;此外,广东明珠在 2020 年度向其贸易业务供应商广东高全
商贸有限公司、梅州市鑫润源贸易有限公司及梅州市昇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累
计预付 14.93 亿元的采购款,上述预付采购款已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收回并
按银行贷款平均利率收取了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未能获
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广东明珠与上述贸易业务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以及上述资金往来的款项性质、商业理由和商业实质。”
(2)事项进展:
根据利安达出具的《资金占用核查报告》,公司通过齐昌顺公司关联方累
计占用资金 3 亿元,累计归还占用资金 3 亿元,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关联
方资金占用余额为零。
公司与高全商贸、鑫润源贸易、昇旺建材不存在关联关系事项也已明确。
会计师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广东明珠与上述贸易业务供应
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上述资金往来的款项性质、商业理由和商业实质事项
已经消除。
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9 月制定了《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范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制度》和修订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
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
资金往来、项目投后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公司内控管理水平。
力争相关问题的解决达到新聘请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21 年度的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要求,尽全力早日解除公司的退市风险。”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认为:
体情况。
系、款项性质、商业合理性问题得到解决;重组完成后,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可回
收性和相关收益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如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能够按照拟定的计
划完成占用资金归还,对涉及富兴贸易的未决事项提供可靠保障,确保公司不受
损失,可消除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
问题4. 关于出售资产的新增资金占用风险。草案显示,根据交易双方签署《股
权转让意向协议书》,兴宁城投首期实际实付款为实际支付款的30%,剩余实付
款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平均每半年等额支付。同时,兴宁市将南
部新城一级土地开发范围内相关土地出让收益专项用于兴宁城投实际支付,兴宁
城投用其及其控股股东兴宁市永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约210亩,用途
为住宅、商住的出让土地,为兴宁城投分期支付70%实际支付款设定抵押。根据
公司2020年年报,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可通过招拍挂出让的住宅和商业用地面积
不少于6000亩,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累计出让土地
合计250.13亩,差异较大。请公司及相关方补充披露:(1)前期南部新城有关土
地出让的具体情况,说明本次兴宁城投用于专项支付及抵押土地的可变现能力。
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2)实际控制人张坚力及其关联方对城运公司资金占用的
具体情况,兴宁城投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兴宁城投支付安排是
否以相关股东对标的占用款项的还款为前提,如是,是否可能新增资金占用。
回复:
一、前期南部新城有关土地出让的具体情况,说明本次兴宁城投用于专项支
付及抵押土地的可变现能力。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拟出售资产基本情况”之“十二、其他
事项的说明”之“(五)前期关于南部新城土地出让的具体情况”中补充披露如
下:
“(五)前期关于南部新城土地出让的具体情况
成交公示 成交单价(万 成交价(万
地块编号 面积 地块位置 土地用途 出让年限
时间 元/亩) 元)
GP2017-29 529.14 10,149.30
亩 绣大道北侧 宅用地 住宅70年 月29日
PM-B19051 70年 344.54 25,470.47
亩 环大道西侧 用地 月26日
PM-B19053 70年 346.87 22,015.70
亩 环大道西侧 用地 月26日
PM-B20118 435.86 20,514.87
亩 滨江西路南侧 宅用地 住宅70年 月3日
PM-B20120 329.00 15,294.87
亩 滨江西路南侧 宅用地 住宅70年 月3日
总计 250.13亩 - - - - - 93,445.21
”
(1)兴宁市土地出让交易情况与南部新城介绍
根据兴宁市自然资源局统计,兴宁市2019年南部新城范围商业、住宅共出让
土地21宗,出让土地面积共约509.88亩,成交土地价款223,297.42万元。2020年
南部新城范围商业、住宅共出让土地7宗,出让土地面积共约331亩,成交土地价
款131,732.19万元。2021年1月至9月南部新城范围商业、住宅共出让土地4宗,出
让土地面积共约138.76亩,成交土地价款55,412.18万元。由于规划土地用途、容
积率等规划条件及土地坐落不同,土地出让成交单价也各不相同,因此核算2019
年、2020年与2021年1-9月出让土地平均成交单价为437.94万元/亩、397.98万元/
亩和399.33万元/亩。
兴宁市南部新城为中心城区人民大道以南范围(包含神光山风景区),总面
积约为36平方公里,是兴宁未来发展的重点地区。南部新城建设通过承接老城的
行政职能,沿兴南大道和迎宾大道等城市中轴形成行政文化中心片区和商贸物流
片区。南部新城作为新城核心,通过锦绣大道和新城大道向双翼伸展,串接科教
研发片区、旅游服务片区、滨江商住区、城东居住片区和神光山生态旅游片区,
构筑“轴带生长,一核两翼”的城市格局。在新城“一核两翼”的空间结构上,通过
行政文化中心区、商贸物流园、科教研发片区、客家文化园、农贸专业市场和神
光山生态旅游园等重点项目推进南部新城建设。
(2)兴宁城投用于专项支付的土地可变现能力较强
根据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事项通知书》(兴市府办会函[2021]193号),兴宁市人民政府十五届第99次常
务会议研究并通过将兴宁市南部新城一级土地开发范围内福兴片区7号地块、宁
新片区11、12、13号地块合计约434亩土地的出让收益(以下简称“专项收益”),
专项用于兴宁城投支付实际支付款事宜。
宁新片区11号地块面积128.9890亩,规划用途为二类住宅用地,东临兴宁大
道,西南边为亲水公园,地理位置得天独厚;12号地块面积92.8281亩,规划用
途为二类住宅用地,东临人工湖(规划),西临兴宁大道,南临“中骏御景湾”,
北临锦绣大道;13号地块面积112.2691亩,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东临文峰二路,
西临人工湖(规划),南临规划道路;
上述3个地块周围生活圈范围内基础设施完善,公共配套设施齐全,距离欧
尚购物中心、兴一广场、毅德商贸城、福兴综合肉菜市场仅1公里,周边1公里范
围内拥有华侨中学、锦绣学校等教育资源,距离神光山4A级国家森林公园仅2公
里。地块周边已建设宁江新城1至10期、智汇城、碧桂园凤悦台、敏捷珑玥府、
悦江府、奥园锦绣银湾、正兴万象观邸、中骏御景湾等中高档住宅小区。目前保
利、碧桂园、中骏已对上述3个地块完成了初步规划方案,均有意向参加地块的
竞拍。
福兴片区7号地块面积为99.9008亩,规划用途为商住用地,位于福兴大道东
侧,南面为神光山国家森林公园,风景优美,并且该地块距离教育基地约1公里,
教育资源丰富。
兴宁市南部新城一级土地开发范围内福兴片区7号地块、宁新片区11、12、
可变现能力较强。
(3)兴宁城投用于抵押的土地可变现能力较强
根据《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书》,兴宁城投用其及其控股股东兴宁市永业基础
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业公司”)名下约210亩,用途为住宅、
商住的出让土地,为兴宁城投分期支付70%实际支付款即人民币147,731.857万元
设定抵押。
永业公司用于抵押的土地位于东风路南侧、南环大道北侧和新城大道南侧。
位于东风路南侧的3块土地面积共计107.96亩,坐落于兴宁市中心,其中46.38亩
土地用于明珠文化广场,61.58亩土地用于明珠体育公园,周边有兴宁市会展中
心、沐彬中学、鸿源花园等,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环境怡人。位于南环大
道北侧的土地面积为53.32亩,坐落在神光山下,环境优美。位于新城大道南侧
的土地面积为55.50亩,靠近长深高速,交通方便。
永业公司拟用于抵押的土地按照2021年1-9月土地平均成交单价测算约8.66
亿元,可变现能力较强。
综上,南部新城福兴片区7号地块、宁新片区11、12、13号地块合计约434
亩土地处于南部新城项目的核心区域,地理位置较好,结合兴宁市近期南部新城
土地出让交易情况,土地出让收益的可变现能力较强。永业公司用于抵押的土地
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可变现能力较强。
二、实际控制人张坚力及其关联方对城运公司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兴宁城
投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兴宁城投支付安排是否以相关股东对标
的占用款项的还款为前提,如是,是否可能新增资金占用。
(一)实际控制人张坚力及其关联方对城运公司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
公司按照与旺朋建设签订的一系列施工合同向旺朋建设支付款项,在部分项
目尚未开工时,就提前支付给旺朋建设工程款或者在施工过程中超进度支付工程
款,旺朋建设将这些超付的工程款通过通道方转移给养生山城及其关联方,在旺
朋建设实际有资金需求时,养生山城及其关联方又将款项归还至旺朋建设及其关
联方。实际控制人张坚力及其关联方 2016 年 6 月开始通过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占
用城运公司资金,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累计占用金额为 186,312.74 万元,累
计归还 108,252.82 万元,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为 78,059.92 万元。报告期后 2021
年 10 月,归还 4,500 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实际控制人张坚力及其关联
方对城运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 73,559.92 万元。
(二)兴宁城投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兴宁城投支付安排是
否以相关股东对标的占用款项的还款为前提,如是,是否可能新增资金占用。
兴宁城投是受兴宁市政府指定作为股东与广东明珠共同出资设立城运公司
的,兴宁城投的实控人为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兴宁城投和广东明珠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广东明珠与兴宁城投前期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本次交易广东明珠
与兴宁城投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同意本次城运公司转让
价格为276,000万元,将债权债务抵消后,实际应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得税
其中,实际控制人张坚力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款项本金及利息合计
经营性资产包置入上市公司来抵偿。兴宁城投实际支付款项为211,045.51万元,
款项的支付安排不以上述占用款项的还款为前提。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一、出售资产协
议的主要内容”之“(三)支付方式”部分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兴宁城投和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兴宁城投支付安排
不以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张坚力对城运公司的占用款项的还款为前提。”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南部新城福兴片区7号地块、宁新片区11、12、13号地块合计约434亩土地处
于南部新城项目的核心区域,地理位置较好,结合兴宁市近期南部新城土地出让
交易情况,土地出让收益的可变现能力较强。永业公司用于抵押的土地位置优越、
交通便利,可变现能力较强。
问题5. 关于业务补偿无法完成的新增资金占用风险。草案披露,张坚力和大
顶矿业承诺,明珠矿业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
低于44,060.44万元、41,868.32万元、39,671.24万元和42,075.74万元。根据业绩补
偿约定,明珠矿业在承诺期间四年合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张坚力、
大顶矿业应对公司进行补偿。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张坚力个人资金实力等
情况,本次交易业绩补偿相关保障措施,若业绩补偿到期无法兑付,是否构成新
增资金占用;
(2)结合本次交易以解决资金占用为目的及公司持有大顶矿业19.90%
的股份,详细说明张坚力不单独履行业绩承诺,要求大顶矿业对利润补偿承担连
带责任的理由及合理性。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张坚力个人资金实力等情况,本次交易业绩补偿
相关保障措施,若业绩补偿到期无法兑付,是否构成新增资金占用;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
影响的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七)本次交易实际控制人张坚力履约能力分析
张坚力个人主要资金及资产情况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股东名册,张坚力及其亲属通
过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25.88%股份,张坚力及其亲属控制
的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众益福”)持有深圳市
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 41.00%股权;张坚力通过所控制的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
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13.65%股份,张坚力持有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
份;通过控制的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7.28%股份,其中张坚
力持有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 67.5%股份。截至 2021 年 12 月 17 日,本次
交易前上市公司市值为 46.07 亿元,张坚力持有股票的对应市场价值为 13.44
亿元。
(2)张坚力及其亲属通过深圳市众益福持有大顶矿业 80.1%的股份;大顶矿
业持有健康养生 100%的股权,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健康养生净资产为 11.10
亿元,张坚力及其亲属对应股权的资产账面价值为 8.89 亿元。
(3)张坚力及其亲属间接持有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
珠红酒业”)92.22%的股权,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珍珠红酒业净资产为 15.22
亿元,张坚力及其亲属对应股权的资产账面价值为 14.04 亿元。
张坚力出具承诺,本次重组完成后,如届时张坚力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将
通过现金、买卖或质押上市公司股票、出售珍珠红酒业等方式筹集资金以保障
其对上市公司业绩补偿履约能力。
金占用。”
二、结合本次交易以解决资金占用为目的及公司持有大顶矿业 19.90%的股
份,详细说明张坚力不单独履行业绩承诺,要求大顶矿业对利润补偿承担连带
责任的理由及合理性。
《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
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
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 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
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
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根据上述规定,大顶矿业作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应当就相关资
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做出补偿承诺。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四、业绩补偿
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五)利润补偿方式及数额”部分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鉴于广东明珠持有大顶矿业 19.90%的股份,出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的考
虑,2021 年 12 月 20 日,张坚力(甲方 1)、大顶矿业(甲方 2)与广东明珠(乙
方 1)、明珠矿业(乙方 2)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张坚
力单独承担业绩补偿责任,大顶矿业不再承担《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下任何补
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综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后,大顶矿业对业绩承诺补偿
金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大顶矿业不再承担部分担保或进行自我补偿责任,上市
公司利益不会因触发张坚力业绩补偿责任而受损。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偿责任,将通过现金、买卖或质押上市公司股票、出售珍珠红酒业等方式筹集资
金以保障其对上市公司业绩补偿履约能力;若业绩补偿到期无法兑付,无法兑付
的补偿金额将构成张坚力新增资金占用。
大顶矿业不再承担《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下任何补偿责任或违约责任;《业绩承
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后,大顶矿业对业绩承诺补偿金额不再承担连带责
任,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因触发张坚力业绩补偿责任而受损。
二、标的资产估值和交易作价
问题6. 关于出售标的评估情况。草案披露,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
城运公司净资产为35.85亿元,评估值38.83亿元,增值率8.32%,其中92%的股东
权益对应的评估值为35.72亿元。本次出售城运公司92%的交易作价27.60亿元,较
之评估结果折价8.12亿元,折价比例为22.74%。折价产生原因系按照城运公司设
立时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项目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将优先分配给兴宁市城
投公司,导致城运公司净资产中81,466.87万元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请公司补充
披露:(1)公司持有城运公司92%股权,兴宁市政府已于每年向公司按照7.36%
支付投资弥补专项资金,累计支付11.56亿元。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对城运公
司投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前期会计处理是否审慎、准确。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2)结合本次评估折价和《合作协议》有关约定,详细说明城运公司利润分配和
交易作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持有城运公司 92%股权,兴宁市政府已于每年向公司按照 7.36%
支付投资弥补专项资金,累计支付 11.56 亿元。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对城运
公司投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前期会计处理是否审慎、准确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拟出售资产基本情况”之“四、股权结
构及控制关系”之“(三)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
关投资协议”部分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兴宁市人民政府及土地储备中心向上市公司支付的投资弥补专项资金不
构成名股实债,具体原因如下:
固定利息为目的。
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旺朋公司”)签署了《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开
发项目公司股东合作协议》,同意各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即城运公司,以
项目公司为主体从事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
协议约定项目公司、广东明珠和恩平二建按时全额取得土地相关收益(包括
扣除相关基金及税费后的下述款项: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所有土地出让价款、土
地出让前的土地利用收益、基础设施和拟建公共设施的运营收益、相关基金及
税费中属于兴宁市政府及土地储备中心本级收入的部分)、政府专项资金(包括
根据本协议及相关协议确定的投资弥补专项资金、贷款利息专项资金及亏损弥
补专项资金)及相关补偿款项。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取得投资弥补专项资金不是设立项目公司的目的,主
要目的是赚取土地相关收益产生的利润。
根据协议约定,城运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将优先分配给兴宁城投(以下称
“当年优先分配利润”),当年优先分配利润以下述数额为限:
当年优先分配利润上限数额=当年及以前各年度兴宁市政府及土地储备中
心累计已向项目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专项资金、亏损弥补专项资金之和+当年及
以前各年度兴宁市政府及土地储备中心累计已向广东明珠和恩平二建支付的投
资弥补专项资金总额-以前各年度(不包括当年)兴宁城投已获得优先分配的利
润。
城运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在扣除当年优先分配利润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
分按照各方在城运公司的实际已缴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
少数股东兴宁城投的优先分配权有上限限额,在上限限额满足后兴宁城投
将不再具有优先分配权,项目公司所有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根据协议约定,城运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由广东明珠委派。城运公司有董
事三名,分别为彭胜、欧阳璟、黄筱强,其中彭胜、欧阳璟为广东明珠委派,
高级管理人员为钟健如和周来发,两人亦均为广东明珠方人选。因此,广东明
珠能够通过董事、高管人选实际控制城运公司的经营管理。
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城运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共计 5 名,从事财务、行
政、管理等工作,均系广东明珠招聘、委派至城运公司。广东明珠出具了《劳
动关系转移职工安置方案》,并且城运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已签署《劳动关系转
移同意函》,并已与广东明珠签署《兴宁市劳动合同》,城运公司全体在职员
工的劳动关系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均已转移至广东明珠。
城运公司自成立以来,广东明珠一直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内,兴宁城投未将
城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综上所述,广东明珠出资设立城运公司并非以明股实债形式进行、兴宁市
人民政府及土地储备中心向上市公司支付的投资弥补专项资金亦不构成名股实
债,前期会计处理准确。”
二、结合本次评估折价和《合作协议》有关约定,详细说明城运公司利润
分配和交易作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简称“恩平二建”,后更名为“广东旺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兴宁
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
议》”),约定:兴宁政府拟与广东明珠、恩平二建合作在兴宁市南部新城约 1.3
万亩的土地上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的建设,各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
公司城运公司,其中兴宁市人民政府指定兴宁城投作为出资方;兴宁市政府排他
性授权项目公司在项目公司有效存续期内作为唯一主体对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土地
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的建设。
同日,兴宁城投、广东明珠与恩平二建签署了《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开发项
目公司股东合作协议》(简称“《股东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及《股东合作协议》中约定如下:
(1)兴宁市政府应向项目公司支付以下款项:
①兴宁市政府应向项目公司全额支付扣除相关基金及税费后的下述款项:南
部新城首期范围内所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前的土地利用收益、基础设施和
拟建公共设施的运营收益(相关基金及税费中属于兴宁市政府本级收入的部分,
兴宁市政府应在获得该相关基金及税费后以扶持资金的形式全额支付给项目公
司);
②兴宁市政府每月向项目公司支付数额与本项目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数额相
等的专项资金(简称“贷款利息专项资金”);
③如果项目公司在任何年度经审计后当年出现亏损,兴宁市政府将在下一年 3
月 20 日前向项目公司支付数额与其当年亏损的数额相等的专项资金(简称“亏损
弥补专项资金”)。
④兴宁市政府应按照专项资金支付协议的约定根据广东明珠和恩平二建实际
缴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和时间,按照 7.36%的年利率,每月分别向广东明珠
和恩平二建支付专项资金(简称“投资弥补专项资金”)。
(2)兴宁城投享有在上限数额范围内的利润优先分配权
项目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将优先分配给兴宁城投(简称“当年优先分配利
润”),当年优先分配利润以下述数额为限:
当年优先分配利润上限数额=当年及以前各年度兴宁市政府累计已向项目公
司支付的贷款利息专项资金、亏损弥补专项资金之和-当年及以前各年度(不包括
当年)兴宁城投已获得优先分配的利润。
项目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在扣除当年优先分配利润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
按照项目公司各股东在项目公司的实际已缴纳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
(3)属于项目特别情况的,广东明珠有权要求兴宁城投购买其持有项目公司
的股权
属于项目特别情况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政策法规变动原因被终止或造成履
行困难),广东明珠有权选择要求兴宁城投购买广东明珠在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
分股权,股权购买价格按如下公式计算:
股权购买价格=(广东明珠累计实际缴纳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兴宁市政府及
土地储备中心累计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投资弥补专项资金+兴宁市政府及土地
储备中心累计应当支付给项目公司和广东明珠的补偿款项)÷广东明珠持有的项
目公司股权数×广东明珠要求兴宁城投购买的股权数。
本次交易中,中企华采用基础资产法对城运公司进行评估。以 2021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城运公司全部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为 358,483.00 万元,评估值为
增值 29,831.23 万元,增值原因是开发成本中的征收土地主要系考虑通过招拍挂方
式出让,以市场法评估可出让的征地,评估值中包含了部分利润导致。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一、拟出售资产
评估情况”之“(四)公司董事会对拟出售资产评估合理性以及定价公允性的分
析”之“6、拟出售资产定价公允性分析”部分补充披露如下关于利润分配和交易
作价具有合理性的内容:
“3、利润分配和交易作价具有合理性
(1)利润分配和交易作价依据的相关协议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广东明珠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于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
项目”投资暨签订<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
议>的议案》。
议》。
同日,兴宁城投、广东明珠与恩平二建签署了《股东合作协议》。
(2)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已到期且无法续期
根据各方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与《股东合作协议》,项
目开发周期为 5 年,如未能在 5 年开发周期内完成该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开发
进度延长两年。
根据国家有关一级土地开发政策及广东省开展全域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试点
工作要求,广东明珠与兴宁城投等共同运营的城运公司在业务合作上属于地方政
府隐性债务,该项目于 2021 年 11 月到期后将无法续期。同时根据会议后续要求,
上市公司需要在 2021 年底前置出城运公司并终止业务合作。
(2)上市公司已收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弥补专项资金
广东明珠向项目公司实缴出资后,兴宁市人民政府及土地储备中心已按照协
议约定向上市公司支付共计 115,615.99 万元的投资弥补专项资金。
(3)兴宁城投已获得的优先分配符合协议约定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0 日,兴宁市人民政府及土地储备中心已向上市公司支付
金,合计 115,622.10 万元;兴宁城投已获得优先分配的利润 10,000.00 万元。根
据协议相关约定,兴宁城投当年优先分配利润上限数额合计 105,622.10 万元。
根据城运公司《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城运公司经审计后存
在的未分配利润为 51,634.71 万元。
另外,本次城运公司评估增值主要原因是开发成本中的征收土地主要系考虑
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以市场法评估可出让的征地,评估值中包含了部分利润导
致。根据协议约定,城运公司的利润应在上限数额内优先分配给兴宁城投。由于
评估增值部分主要系评估值中包含的部分利润所致,该部分增值应作为当年优先
分配利润归属于兴宁城投。
上述城运公司经审计后存在的未分配利润 51,634.71 万元及本次评估增值
据协议约定,城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 51,634.71 万元及本次评估增值 29,832.15
万元均归属于少数股东(兴宁城投)权益。
(4)《合作协议》及《股东合作协议》中已对兴宁城投股权购买价格进行了
明确约定,本次交易作价符合协议约定
城运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00 万元,其中广东明珠持有城运公司 92.00%的股
权,出资额为 276,000 万元。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0 日,兴宁市人民政府及土地储备中心已向上市公司支付
金,合计 115,622.10 万元;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投资弥补专项资金为 0 元,应
当支付给但尚未支付的补偿款项为 0 元。
因此,依据协议相关规定,本次股权购买价格=广东明珠累计实际缴纳的项目
公司注册资本÷广东明珠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数×广东明珠要求兴宁市人民政府
购买的股权数=276,000 万元,即广东明珠转让城运公司股权的交易作价基础。
综上所述,城运公司利润分配安排和本次交易作价符合各方于 2014 年 11 月
签署的协议约定;同时上市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收到投资弥补专项款 115,615.99 万
元,兴宁城投获得的优先分配利润能够通过上市公司收到的投资弥补专项资金得
到补偿。城运公司利润分配安排和本次交易作价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情形。”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公司对城运公司的投资以赚取土地开发收益产生的利润为目的,兴宁城投对
公司的利润优先分配权具有上限规定,该笔投资不构成明股实债,前期会计处理
审慎、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城运公司利润分配安排和本次交易作价符合各方于 2014 年 11 月签署的协议
约定,同时上市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收到投资弥补专项款 115,615.99 万元,兴宁城投
获得的优先分配利润能够通过上市公司收到的投资弥补专项资金得到补偿。因此,
城运公司利润分配安排和本次交易作价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情形。
问题7. 关于购买标的评估方法。草案披露,本次资产购买中,大顶矿业经营
性资产包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的评估值分别为1,108.41万元和160,146.59万元,评
估结果差异巨大。本次交易选取收益法评估结论作为定价依据。预测期折现率计
算结果为11.38%。请公司补充披露:(1)两种评估结果差异巨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选取收益法下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合理性,并进一步说明在两种评估方
法结果差异较大情况下,相关评估方法、评估假设、主要参数等指标选取的合理
性;(2)结合同行业可比交易,说明计算预测期折现率时主要参数选择的合理性,
请就评估过程中折现率对估值的影响补充敏感性分析。请评估师发表意见。(3)
结合前述问题回复,说明本次交易估值的合理性。请财务顾问及评估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两种评估结果差异巨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选取收益法下评估结果作
为定价依据的合理性,并进一步说明在两种评估方法结果差异较大情况下,相关
评估方法、评估假设、主要参数等指标选取的合理性;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评估结果差异巨大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二者评估方法差异
较大,其中资产基础法是在合理评估经营性资产包的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
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是从资产的再取得途径考虑的;收益法是通过
经营性资产包预期收益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是从未来获利能力
角度考虑的,考虑了经营性资产包未来收益。两种方法评估结果差异巨大具备合
理性。
本次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具体原因为收益法是在对未来收益
预测的基础上计算评估价值的方法,不仅考虑了各分项资产是否在企业中得到合
理和充分利用、组合在一起时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贡献等因素对经营性资产包的
影响,也考虑了企业行业竞争力、客户资源、公司的管理水平、人力资源、要素
协同作用等因素对经营性资产包的影响,根据本次评估资产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
包的评估目的,交易方更看重的是经营性资产包未来的获利能力,收益法更适用
于本次评估目的,因此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
综上,本次选取收益法下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具备合理性。
(1)评估方法选取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评估方法选择采用理由如
下:
由于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缺乏类似或相近的可比性较强的经营性资产包,经营
性资产包交易信息公开度不高,缺乏或难以取得类似经营性资产包交易案例,故
本次评估不宜采用市场法评估。
由于产权单位持有的经营性资产包,相关收益的历史数据能够获取。此外,
经营性资产包中包含大顶铁矿的采矿权,具有稳定的经营区域、客户群,具有持
续经营能力和较为稳定的获利能力,未来收益能够进行合理预测,因此适宜采用
收益法进行评估。
产权持有单位持有的经营性资产包权属较为清晰,相关资料较为齐全,能够
通过采用合适方法评定估算各项资产、负债的价值,因此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
行评估。
本次评估评估方法选取具备合理性。
(2)评估假设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假设条件如下:
A.假设产权持有单位以设定的资源储量、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投
资和开发技术水平为基准且持续经营;
B.假设承接经营性资产包的企业,可依法获得矿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办理
资质期限对正常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C.假设产权持有单位全部人员转移至承接经营性资产包的企业,且职工薪酬未
发生重大变化;
D.假设企业能按照生产经营计划生产经营;
E.假设产权单位持有的采矿许可证 2029 年 1 月 04 日到期后,可展期至固废原
料加工销售完成;
F.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
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G.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与产权持有单位及各子公司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
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除已知事项外不发生重大变化;
H.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产权持有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担当
其职务;
I.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J.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产权持有单位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K.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产权持有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资产评估报告时
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L.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产权持有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
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M.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产权持有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
流出。
本次评估在以上假设下进行评估,不存在已获知假设条件真实发生并且已发
生的真实情况与假设条件相反情况下进行假设,评估假设合理。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二、拟购买资产评估
情况”之“(三)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之“2、收益法” 之“(1)收益法具体
方法和模型的选择”中补充披露如下:
“(十三)主要参数等指标选取的合理性
A.生产销售量选取合理性分析
置入标的资产的经营业务主要是由铁矿开采、建筑石料加工两部分构成。
a.铁矿开采销售数量选取合理性分析
根据“储量年报”,截止 2020 年 10 月底采矿许可证内保有铁矿石资源量
的可信度调整量以及设计损失等,
评估基准日评估利用可采储量为 1,253.39 万吨,
依据“开发利用方案”露天开采可采储量为 906.63 万吨。
经与产权持有单位沟通,随着作业深度的增加,作业空间越来越小,设备摆
布越来越困难,作业点逐渐减少,采矿能力有所下降,由于国家的环保政策,采
矿选矿产生固废原料可用于加工建筑石料,即可对原矿上部围岩进行剥离加工成
建筑石料,剥离工作开展到一定程度后,采矿的作业空间逐渐增加,采矿点也会
随着增加,采矿能力将逐步上升,矿石年产量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具体
如下:
单位:万吨
铁精矿年销量=矿石年产量×铁地质品位×(1-矿石贫化率) ×铁选矿回收
率÷铁精矿品位。
以 2023 年为例:
铁精矿产量 1(铁矿石)=150.00×41.04%×(1-2.64%)×90.79 %÷62.88%
=86.54(万吨)
依据企业近几年的剥离、开采情况,以 2018 年至 2021 年 9 月的平均剥采比
确定未来年度的剥采比为 0.64,依据历年原矿入选量及粗碎、中碎抛废量确定入
选原量产生废石是为 16.27%。则以 2023 年为例,年形成固废原料为 120.41 万吨
(=150×(0.64+16.27%))。依据《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低品位铁矿石综合利
用项目初步设计》(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铁中矿产
率为 7.91%,含铁品位 20.6%,规格碎石产率为 59.86%,5-10mm 石米产率 12.89%,
则铁精矿产量 2(铁中矿)=9.52×20.60%×90.79 %÷62.88%
=2.84 (万吨)
铁精矿产量合计=86.54+2.84 =89.38(万吨)
根据以上分析,
计算得出 2021 年 10-12 月至 2027 年 2 月的销售数量为 554.86
万吨。
根据企业 2020 年至评估基准日加工固废原料回收铁中矿情况,预计在加工处
理历年采矿产生固废原料可收回铁精矿为 24.78 万吨。
b.砂石销售数量选取合理性分析
根据企业提供的《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尾矿库、排土场测绘项目技术
报告》,历年开采铁矿产生的固废原料可用于加工成建筑石料有 9,458.88 万吨,
经与企业访谈,固废原料利用率为 70%。按照历使年度采矿产生的废石量估算后续
采矿可产生 747.49 万吨固废原料。
产权单位目前拥有的制石制砂产线产能为 390 万吨/年,由于建筑石料资源供
需矛盾日益突出,为了满足市场需要,将在 2022 年 6 月进行扩产,完成新建产线,
预计新增产能 300 万吨/年,总产能可达 690 万吨/年。
根据企业提供储量报告及开采经营计划,预计于 2027 年 2 月可开采完铁矿,
按照历史年度采矿产生的废石量估算后续采矿可产生 747.49 万吨固废原料,企业
历年开采铁矿产生的固废原料可用于加工成建筑石料有 9,458.88 万吨,共计
为 6,850.00 万吨,2021 年 10-12 月预计可生产销售 50.00 万吨,2022 年预计可
生产销售 300.00 万,2023 年至 2035 年预计每年可生产销售 500.00 万吨,预计于
根据以上分析得出预测期铁精矿、砂石销售量,符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具
备合理性。
B.销售价格选取合理性分析
a.铁矿开采销售价格选取合理性分析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建议使用定性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
确定矿产品市场价格。可在对获取充分市场价格信息的基础上利用时间序列平滑
法,对矿产品市场价格作出判断,一般采用历史监测数据的简单平均或加权移动
平均的方法进行预测。通常是依据评估基准日前几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
析后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由于本项目矿山服务年限较短,综合考虑该矿产品
方案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确定采用评估基准日前二年一期平均销售价格。
依据销售合同,主要销售客户为冷水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萍乡萍钢安源钢
铁有限公司、新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博长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方大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将铁精粉运到仙塘
火车站,价格为随市场变化的车板价。根据搜集到的大顶铁矿近几年主营业务收
入明细账,大顶铁矿评估基准日前二年一期平均销售价格取整为 685.00 元/吨,
本次评估确定铁精矿销售价格为 685.00 元/吨。
大顶矿业位于广东省河源市,经查阅 wind 河源铁精粉 64%近年来价格走势,
并对大顶矿业售价进行测算分析。因大顶矿业铁精粉平均含量在 62.5%左右,按照
行业惯例,价格按照其与河源 64%比例差额×1000 元在含税价上扣减,即大顶矿
业每吨铁精粉现货售价应在 64%铁精粉价格(含税)基础上扣减 15 元/吨。
在此基础上,选取大顶矿业本次置入资产报告期期初至今的价格数据(wind
导出数据为含税价)并剔除税收影响后进行统计、计算,按照月度平均价格列示
如下表:
单位:元/吨(不含税)
河源/64%/ 大顶/62.5%/ 河源/64%/ 大顶/62.5%/
月份 月份
月均价 折算价 月均价 折算价
经统计测算,2019 年至今,大顶矿业 62.5%铁精粉在河源本地现货月均价格
算数平均值应为 736.11 元/吨,
本次评估中铁精粉定价 685 元/吨,
低于该平均值。
因铁矿石价格近年来波动较大,特别是在 2021 年内,铁矿石价格上涨至近年
来高位后出现回落。为更合理预测未来铁矿石价格走势,将数据观察期扩展至评
估基准日十年以前。经查,铁矿石价格在 2011 年价格达到高位,之后价格一直下
行至 2015 年,
后再逐步上涨至 2021 年高位。
现选取自上一轮月均价格最高点
(2011
年 3 月)下行至上一轮周期价格最低点(2016 年 1 月)期间月度平均价格,按照
上表规则进行统计分析,并列示如下:
单位:元/吨(不含税)
河源/64%/ 大顶/62.5%/ 河源/64%/月 大顶/62.5%/
月份 月份
月均价 折算价 均价 折算价
经统计测算,在上一轮价格自最高点回落至最低点近 5 年过程中,大顶矿业
精粉定价 685.00 元/吨,与该平均值近似。
综上,本次评估中铁精粉销售价格选取具有合理性。
b.砂石价格选取合理性分析
广东省,2017 年至 2021 年 7 月砂石价格波动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https://cssglw.com)
价格说明:
根据砂石骨料网(https://cssglw.com)统计数据来看,广东省砂石骨料到
用料单位价格 2017 年开始处于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砂石业环保整治风暴持续席
卷全国,不合法开矿、采砂均成为关停对象,在此背景下,砂石价格呈现全国性
大范围上涨,部分地区上涨程度超出预期,2018 年 7 月之后在 100 元/吨(不含税)
上下略有波动。建筑石料的价格参考基准日产权持有单位签订的合同,以石料产
品在产权持有单位交货的合同价格确定,其中碎石 1-2#为 73.00 元/吨(不含税价
为 64.60 元/吨)、碎石 1-3#为 71.00 元/吨(不含税价为 62.83 元/吨)、碎石 0.5#
为 66.00 元/吨(不含税价为 58.41 元/吨)、机制砂为 68.00 元/吨(不含税价为
输半径(运费在含税价 0.35 元吨/公里至 0.5 元吨/公里之间),建筑石料的到货
价格在 90-110 元/吨之间,与上述广东省砂石骨料到用料单位的价格统计区间相
吻合。
由于上述价格可以看出,本次评估采用建筑石料的价格较为谨慎,具备合理
性。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主要参数选取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同行业可比交易,说明计算预测期折现率时主要参数选择的合理性,
请就评估过程中折现率对估值的影响补充敏感性分析。
(1)无风险收益率的确定
国债收益率通常被认为是无风险的,因为持有该债权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很
小,可以忽略不计。根据 WIND 资讯系统所披露的信息,2021 年 9 月 30 日 10 年
期国债在评估基准日的到期年收益率为 2.97%,本评估报告以 2.97%作为无风险收
益率。
(2)权益系统风险系数的确定
产权持有单位的权益系统风险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βL:有财务杠杆的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βU:无财务杠杆的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t :产权持有单位的所得税税率;
D/E:产权持有单位的目标资本结构。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二、拟购买资产评估
情况”之“(三)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之“2、收益法” 之“(1)收益法具体
方法和模型的选择”之“(五)折现率的确定”中补充披露如下:
“①折现率相关参数的确定
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的业务特点,评估人员通过 WIND 资讯系统查询了采掘行业
中主要从事采掘业务的可比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原始β,并根据上市公司的资本
结构、适用的所得税率等数据将原始β换算成剔除财务杠杆后的βu,取其平均值
作为产权持有单位的βu 值,具体数据见下表,具体数据见下表:
序号 股票代码 公司简称 βu 值
序号 股票代码 公司简称 βu 值
βu 平均 1.0470
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分析,本次评估目标资本结构取可比上市公司资本结构
平均 D/E,为 19.07%,企业所得税率按照预测期内各公司每年预测所得税测算。
经计算,βL=1.1968
市场风险溢价的确定
市场风险溢价是对于一个充分风险分散的市场投资组合,投资者所要求的高
于无风险利率的回报率,根据中企华研发部公布的数据,本次评估市场风险溢价
取 7.10%。
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的确定
企业个别风险调整系数是根据待估企业与所选择的对比企业在企业特殊经营
环境、企业成立时间、企业规模、经营管理、抗风险能力、特殊因素所形成的优
劣势等方面的差异进行的调整系数。综合考虑现有的治理结构、管理水平和抗行
业风险等方面的情况,确定产权持有单位特有的风险调整系数为 1.00%。
预测期折现率的确定
计算权益资本成本
将上述确定的参数代入权益资本成本计算公式,计算得出产权持有单位的权
益资本成本,则 Ke 为:
=12.47%
计算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评估基准日有付息债务,且企业日常经营需投入相应资金,根据企业经营特
点和发展规划,本次评估 KD 按照基准日产权持有单位实际贷款利率 7.58%,将上
述确定的参数代入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计算公式,计算得出产权持有单位的加权平
均资本成本。
WACC 为:
=11.38%
②同行业可比交易,折现率选取数值比较分析
经通过 wind 查询,最近三年同类型的重组案例,具体统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标的公司 基准日 折现率
平均值 9.74%
近三年类似重组案例的折现率均低于本次评估采用的折现率,采用的折现率
较为谨慎,具备合理性。
③折现率敏感性分析
折现率波动敏感性分析如下:
折现率变量 评估值(万元) 评估值变动率
通过上表敏感性分析可知,将折现率假定为变量,其他定量不变的前提下进
行分析,折现率变动对评估值的影响不太明显。
经上述分析,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具备合理性。”
三、本次交易估值的合理性分析
本次对置入资产的评估价值中,选择收益法作为评估结果的评估方法合理,
评估假设条件、评估主要参数选取合理,同时对近期重大资产重组对标的公司行
业估值情况进行分析,本次拟置入资产的评估值市盈率较低。
综上,本次拟置入资产的交易估值具有合理性。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具有合理性,两种评估方法结果差异较大情况下,相关评估方
法、评估假设、主要参数等指标选取具体合理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认为:
问题8. 关于购买标的盈利预测。草案披露,公司预测2021年10-12月至2027年
为685.00元/吨。同时,草案披露铁矿石的销售价格面临频繁波动的风险。2023-2035
年,碎石业务产生的收入将稳定在2.2亿元左右,占全年营业收入比例超20%,且
销售业务,且当年收入金额不到2000万元。根据收益法预测表计算2022-2026年标
的公司净利润率区间为44.52%至47.56%。2027年后,净利润率下降至30%左右。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2015年至2021年9月铁矿石价格波动情况、行业周期、
行业竞争格局及公司经营情况,补充披露历年公司铁精矿销售平均价格、销售数
量、销售毛利、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等主要财务数据,说明业绩变化的原因
及确定前二年一期平均销售价格为预测价格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高估铁矿石销售
价格进而抬高标的资产估值的情况,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以列表形式列
示盈利预测期内各项产品所对应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毛利率情况,结合行业
发展状况、同行业可比公司财务数据、公司核心竞争力以及未来发展规划,分析
业务收入变化的原因并说明未来五年预测净利润率接近50%的合理性以及可实现
性,较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结合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
对标的公司未来业绩进行敏感性分析;(4)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碎石业务开展情
况以及行业现状,补充披露盈利预测期内碎石业务收入大幅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
包括且不限于设备采购、开采、加工、用途以及下游客户拓展。请评估师发表意
见。
回复:
一、结合2015年至2021年9月铁矿石价格波动情况、行业周期、行业竞争格局
及公司经营情况,补充披露历年公司铁精矿销售平均价格、销售数量、销售毛利、
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等主要财务数据,说明业绩变化的原因及确定前二年一
期平均销售价格为预测价格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高估铁矿石销售价格进而抬高标
的资产估值的情况,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经营情况
国内铁矿石价格在近十年间,价格呈现出周期走势,价格呈 V 字型走势:以
大顶铁矿所处的广东河源本地 64%铁精粉价格(不含税,下图)走势为例,近十
年一期铁矿石价格从 2011 年 4 月的 1,130 元/吨的高位,降低至 2016 年 1 月 269
元/吨的最低位,后逐步回归至 2021 年 7 月 1,356 元/吨高位。2015 年至 2021 年 9
月期间,铁矿石处于价格上升周期。
铁精粉价格走势(铁精粉:64%:河源)
数据来源:Wind
铁矿生产处于钢铁产业链的前端,受下游钢铁行业影响较大,而钢铁行业与
宏观政策、经济周期密切相关。因此,铁矿石生产行业具有一定的周期性,2021
年 11 月以来,发改委批复多个基建项目,同时,河北、广东、山东等多地重大项
目密集开工,随着宏观经济高景气发展,房地产建设投资、工业化建设投资、公
共工程件黑色投资将持续增长,带动我国对铁矿石和钢铁的需求稳步增长,有利
于铁矿石行业高速、高质量发展。
国内铁矿石企业主要分为钢铁集团下属的铁矿石企业和独立的铁矿石企业
(含综合性矿业企业下属铁矿石生产主体)。钢铁集团下属的铁矿石企业生产的
铁矿石产品一般主要满足集团内部炼铁所需,很少对外销售;独立的铁矿石企业
则主要是向钢铁企业供应铁矿石产品。由于我国铁矿石分布不均,国内独立铁矿
石企业较为分散,且有一定销售区域半径限制,铁矿石价格透明,单个企业市场
占有率非常有限,各铁矿石企业之间基本不构成直接竞争。
现金流等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十、主营业务情况”
之“(一)主营业务概况及所属行业”中补充披露如下:
“置入标的资产 2015 年至 2021 年 1-9 月公司主要产品销售平均价格、销售数
量、销售毛利、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等财务数据具体如下表:
经营活动现
销售数量 销售价格 销售收入 销售毛利 净利润
年度 金流量净额
(万吨) (元/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报告期数据为模拟报表母公司口径下数据,2015 年至 2018 年为未经审计数据。”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之“二、拟购买资产评
估情况”之“(三)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之“1、收益法”中关于铁精矿销售价格
处补充披露如下:
“置入标的资产历年业绩总体呈增长趋势,变化主要原因系铁精矿的销售价
格上涨及销售数量总体增长趋势。
大顶铁矿评估基准日前二年一期平均销售价格取整为 685.00 元/吨,本次评
估确定铁精矿销售价格为 685.00 元/吨。
大顶矿业位于广东省河源市,经查阅 wind 河源铁精粉 64%近年来价格走势,
并对大顶矿业售价进行测算分析。因大顶矿业铁精粉平均含量在 62.5%左右,按照
行业惯例,价格按照其与河源 64%比例差额×1000 元在含税价上扣减,即大顶矿
业每吨铁精粉现货售价应在 64%铁精粉价格(含税)基础上扣减 15 元/吨。
在此基础上,选取大顶矿业本次置入资产报告期期初至今的价格数据(wind
导出数据为含税价)并剔除税收影响后进行统计。
因铁矿石价格近年来波动较大,在 2021 年内,铁矿石价格上涨至近年来高位
后出现回落。为更合理预测未来铁矿石价格走势,将数据观察期扩展至评估基准
日前十年一期。2011 年 1 月至 2021 年 9 月期间,折算后大顶铁矿铁精粉销售十年
一期价格均值为 624 元/吨;若未来铁精粉价格仍按上一周期走势下行,则选取自
上一轮下行区间的平均价格(2011 年 3 月至 2016 年 1 月间近五年期间),折算后
的大顶铁矿铁精粉在河源本地现货月均价格算数平均值为 678.69 元/吨。本次评
估中铁精粉定价 685.00 元/吨,与近十年一期平均价格 624 元/吨差异不大,且与
格选取具有合理性。
此外,经统计近三年上市公司重组中同行业标的的市盈率如下。
同行业重组案例市盈率统计表
序号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标的公司 基准日 市盈率
平均值 11.19
注:市盈率计算是以承诺期第一年业绩承诺净利润为基础计算; 数据来源:Wind
近三年同行业重组案例市盈率均高于本次大顶铁矿经营性资产包评估值对应
的市盈率。因此,本次评估收益法对铁精矿采取二年一期确定的价格是合理的。”
二、以列表形式列示盈利预测期内各项产品所对应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毛利率情况,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同行业可比公司财务数据、公司核心竞争力以
及未来发展规划,分析业务收入变化的原因并说明未来五年预测净利润率接近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之“二、拟购买资产评估
情况”之“(三)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之“2、收益法”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大顶矿业盈利预测期内各项目主要产品所对应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毛利
率情况具体如下:
(1) 铁精矿
单位:万吨、元/吨、%
年度 销售数量 销售价格 毛利率
(2)碎石
单位:万吨、元/吨、%
年度 销售数量 销售价格 毛利率
(3)机制砂
单位:万吨、元/吨、%
年度 销售数量 销售价格 毛利率
大中矿业(001203.SZ),主要产品为铁矿石,地下开采。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平均
销售收入(万元) 185,800.00 175,800.00 147,000.00 169,533.33
毛利率(%) 69.00 57.45 55.94 60.80
中国罕王(03788.HK),主要产品为铁精矿,地下开采。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平均
销售收入(万元) 119,690.70 142,262.30 116,340.10 126,097.70
销售数量(万吨) 146.20 184.00 180.50 170.23
销售单价(元/吨) 819.00 733.00 645.00 732.33
毛利率(%) 50.98 51.64 44.05 48.89
由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铁矿开采的较少,上市公司中公开披露数据的大中
矿业和中国罕王两家公司,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而大顶矿业为露天开采,露天
开采成本更低,因此毛利率相对较高。
根据铁矿石矿床赋存状态不同,铁矿石开采方式可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
露天开采技术稳定、成熟,成本较低,而地下开采技术则相对复杂。地下开采技
术可分为空场法、崩落法和充填法等,空场法一般适用于开采矿岩稳固的矿体;
崩落法一般适用于地表允许陷落的矿区;充填法一般适用于地表不允许陷落的矿
区,成本相对较高。随着我国工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矿产行业的飞速发展,
采矿工艺技术随之快速进步,我国目前采矿方法及工艺技术已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首先,大顶铁矿属于露天磁铁矿,开采时只需剥离表面土层即可采掘,开采成本
较低。公司的原矿石开采方式均为露天开采,露天矿山开采可使用高效率大型机
械设备,提高矿山的生产能力,同时具有采矿成本低、安全性高的优点,有利于
降低矿石开采损失率,降低公司的原矿石开采成本。
目前,在全球矿产资源中,铁矿石储量达 1,800 亿吨,其他如铜、锌等矿产
资源储量仅有 8 亿吨和 3 亿吨,丰富的铁矿石储量直接决定了铁矿石是战略地位
仅次于原油的大宗原材料商品。铁矿石是生产钢铁重要的原材料,而钢铁是 5G 基
站、城际轨道交通、特高压等新基建工程的主要原材料之一。随着工业 4.0 的浪
潮席卷全球,大数据、工业互联等新基础建设工程已成为各国未来发展的重要方
向之一。铁矿石作为钢铁行业的直接上游,将为全球从工业化时代迈向信息化时
代的奠定设施基础,未来全球对铁矿石的需求将呈现持续增长趋势。
随着疫情控制稳定,我国经济得仍然保持着稳步增长的势头,2020 年我国 GDP
增速为 2.3%,生产总值为 101.59 万亿元。同时,国外受疫情影响,制造业开工率
不及预期,许多制造业订单转向中国生产,我国的工业制造业呈现高景气发展态
势。我国制造业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大宗商品等原材料需求的快速增长,作为重要
的战略性大宗商品,我国下游企业对于钢铁的整体需求相应提升,带动我国铁矿
石行业快速发展。
大顶铁矿的核心竞争力为: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只
需剥离表面土层即可采掘,产品成本较低;因生产经营年限较长,大顶矿业的选
矿加工技术日趋成熟,设备维护保养综合利用率较高,进而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大顶铁矿也存在明显的区位优势,交通便利,运输成本相对较低;大顶矿业拥有
优秀的管理团队等。
因国家提倡绿色矿山,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安全合理有效开发利用,推
行净矿出土,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大顶矿业由单一的铁精矿经营转向铁精矿、建
筑砂石石料生产经营,砂石业务收入将会成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近年来广东省
建筑石料需要持续旺盛,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企业也将在 2022
年对建筑砂石经营进行扩产,提升企业整体效益。
综上所述,大顶铁矿未来五年预测期的净利率接近 50%具备合理性及可实现
性。”
三、结合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对标的公司未来业绩进行敏感性分析;
根据铁精粉价格波动情况,对标的资产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未来业绩的敏
感性分析如下:
铁精粉价格波动对置入标的资产净利润敏感性分析表
单位:元/吨
铁精粉价格 2021 年
波动 10-12 月
-5.00% 651.00 -6.69% -6.00% -5.31% -5.24% -5.29% -5.49% -3.51%
-10.00% 617.00 -13.39% -11.99% -10.62% -10.48% -10.57% -10.99% -7.02%
-20.00% 548.00 -26.97% -24.16% -21.41% -21.11% -21.30% -22.13% -14.13%
通过上表敏感性分析可知,将铁精粉价格假定为变量,其他定量不变的前提
下 ,铁 精粉 价格上 浮 / 下降 5% , 置入 标的资 产未 来每 年净利 润增 加 / 减少
少 7.02%~13.59%;铁精粉价格上浮/下降 20%,置入标的资产未来每年净利润增加
/减少 14.13%~26.97%。综上,置入标的资产未来业绩波动幅度与铁精粉的价格波
动幅度趋同。
四、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碎石业务开展情况以及行业现状,补充披露盈利预
测期内碎石业务收入大幅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包括且不限于设备采购、开采、
加工、用途以及下游客户拓展。
(一)建筑石料市场现状
目前河源地区砂石骨料生产企业主要分布在龙川、和平、紫金地区,生产线
布置比较集中,企业性质主要为私营,客户为河源周边商混站。2018 年 5 月政府
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全市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方案等议题,原则通过了
《全市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方案》。河源市政府决定从 2018 年起,在全市范围
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执法行动,遏制河湖区域特别是万绿湖
水域及东江干流部分河段非法偷采河砂行为抬头态势。根据方案,河源市将全面
清理拆解河湖区域特别是万绿湖水域及东江干流部分河段沿岸非法堆砂场、无证
采砂设备及“三无”采砂船,对禁而不止的非法采砂河段做到零容忍、重打击。另
外 2019 年 4 月 16 日,江西赣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赣江赣州段全线禁止河道
采砂的通告》,要求从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赣江赣州全线停止采砂,赣州地区河砂
供应能力或受挫,其影响力或将扩散至包括广东等在内的部分地区。
随着河砂开采的限制与打击非法采砂力度的加大,精品机制砂的需求将会逐
渐增长、机制砂取代河砂将成为必然的趋势。
故,期间河源市区域内的所有采石场全面停产进行排查。经排查认为,河源市境
内各采石场相对分散,且规模较小,其中部分采石场采矿证即将到期,且安全设
施不齐全,部分采石场停产后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难以跟上,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
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风险。其实该现象在广东河源、梅州、韶关等地区较为普遍,
为此 2019-2020 年期间该区域内将有部分的采石场需要关闭。
(二)建筑石料市场需求情况
随着大量的石场关闭、河砂限制开采,再加上该区域内即将开展的大广高铁、
双龙高铁、韶龙铁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该区域内的砂石供应将持续紧张。如果
该项目得到较快推进,完全可以填补因部分采石场关闭造成的原料供应短缺,较
好地缓解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的矛盾。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
然资发〔2020〕8 号文件,近年来,广东省建筑石料需求持续旺盛,价格不断上涨,
建筑石料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部分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受到影响。为进一步加
强广东省建筑石料资源开发利用,切实提高建筑石料资源保障能力。建筑砂石业
务于 2020 年底由齐昌顺公司进行经营,大顶矿业提供设备、场地、固废原料等,
齐昌顺约定的 20-30 元/吨的价格与大顶矿业结算,导致大顶矿业 2020 年至 2021
年 1-9 月收入较低。2021 年下半年,大顶矿业与齐昌顺公司协商,终止了合作协
议,大顶矿业自行加工生产砂石骨料,生产主要设备为鄂式破碎机、粗碎圆锥、
细碎圆锥、立轴破碎等设备,生产设备建设安装周期较短,固废原料的量来源于
后续采矿及历史年度采矿堆放在尾矿库的固废原料加工为三种型号的碎石及机制
砂,企业销售方式为以销定产,下游客户以本省客户为主。
根据市场需求,骨料生产的主要产品应以粗骨料为主;目标市场定位河源周
边区域(惠州、梅州、广州)年产预拌混凝土约一亿多方,年石子用量为一亿多
吨,年用砂量为 8000 万吨。粤港澳大湾区的规划建设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辐射引
领作用,统筹珠三角九市与粤东西北地区生产力布局,带动周边地区加快发展。
也必将带动河源市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有矿山废
弃石料量较大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废弃铁矿石及伴生的矽卡岩、砂岩、花岗岩等
原料资源进行石子、机制砂生产,主要为了供应本地及周边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
所需砂石骨料,市场前景广阔,未来几年内砂石骨料的市场供应会保持供不应求
的趋势,砂石将成为大顶矿业新的利润增长点。
综上,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建筑石料业务收入大幅上涨具备合理性。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二年一期平均销售价格为预测价格具有合理性,不存在高估铁矿石销售价格进而
抬高标的资产估值的情况,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发展规划,置入资产业务收入变化的原因主要是受价格增长影响,未来五年预测
净利润率接近50%具有合理性和可实现性,考虑到置入资产为露天开采,较同行业
公司平均水平偏高具有合理性。
问题9. 关于购买标的资本性支出。草案披露,收益法预测表显示盈利预测期
内2022年资本性支出为5001.04万元,2023-2035年合计663.92万元,资本性支出较
低。同时,草案披露标的资产存在采矿技术迭代的风险,企业必须熟练掌握各类
勘查技术,同时使用先进的电子技术,提高处理数据的效率和准确度。请公司补
充披露:结合同行业公司资本性支出情况、铁矿石行业主要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
说明公司未来是否存在设备维护、更新以及技术研发投入需要。如是,请详细说
明预测未来资本性支出不足700万元的原因及合理性。请评估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结合同行业公司资本性支出情况、铁矿石行业主要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
说明公司未来是否存在设备维护、更新以及技术研发投入需要。
近几年,国家及地方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性文件,鼓励有能力的企业
去开发铁矿石资源。我国颁布的一系列政策包括工信部等六部门颁布的《关于加
工信部发布的《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以及 2021 年党中央提出的“能耗双控”
行动。在“十四五”规划中,我国政府进一步提出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
制度,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国家的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旨在鼓励企业提高生
产经营效率,减少能耗消耗。对于保有铁矿资源储量低位,没有机器设备更新换
代需求的铁矿石开采企业来说,减少资本性支出购置大型机器设备,将会减少能
源消费的总量和强度。
大顶矿业采矿方式为露天开采,同行业上市公司中铁矿开采方式主要以地下
开采居多,尚无以露天开采铁矿方式的可比上市公司。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十八、其他事项的
说明”中补充披露如下:
“(五)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资本性支出情况
大顶矿业采矿方式为露天开采,同行业中以露天开采方式的可比公司较少。
大顶矿业采矿、选矿及制石制砂涉及的主要设备为给料机、鄂式破碎机、圆锥机、
振动筛、磁选机、运输机等。
对于评估基准日已有的设备,本次评估按设备的重置成本和经济使用寿命,
在预测期 2021 年考虑了更新支出,主要设备与辅助设备更新资本性支出为
砂石生产线主要为 2019 年-2021 年购置,经济寿命在 12-16 年之间,本次评
估经营预测期至 2035 年,则部分设备需要在 2030 年、2031 年、2032 年进行更新,
预计资本性支出约为 650 万元。
因企业需要对砂石产能进扩产,
新增一条制石线,
投资金额约 5,000.00 万元,
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投入使用,即需要增加资本性支出 5,000.00 万元。
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对生产设备进行备件更换及维修,备件更换费用在营业
成本中体现为机物料消耗、物料配件,维修费亦在营业成本修理费中列支。预测
未来资本性支出不足 700 万元具备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本次评估预测未来资本性支出不足 700 万元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三、关于标的资产经营和财务情况
问题10. 关于购买标的潜在债务。草案披露,目前已取得大顶矿业经营性负债
的债权人转移债权的同意函,但因大顶矿业债权人较多且部分债务形成时间较长,
尚未全部取得拟将债务保留在大顶矿业的债权人的同意函。大顶矿业存在未取得
联系或未转入上市公司的负债及潜在负债。请公司补充披露:如未来出现潜在债
权人向公司追偿或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交易对方的安排及保障措施,是
否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五节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十八、其他事
项的说明”之“(四)关于本次交易债权债务转移的说明”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于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资产转让协议》,其中关于债权债务转移
的规定如下:
“2.2 标的资产的债权转让由大顶矿业公司以书面方式通知转让债权所对
应的债务人;债务转移由大顶矿业公司与转移债务所对应的债权人进行沟通,
获得转移债务所对应的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大顶矿业公司应当将相关送达凭证
和书面同意文件提交给明珠矿业,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以及债权人书面同
意债务转移后,视为转让债权、债务的交割完成。转让债权交割完成后,如债
务人仍向大顶矿业公司履行债务的,大顶矿业公司应立即将所收到的款项转交
明珠矿业。债务转移未获债权人书面同意的,大顶矿业公司可以在债务履行期
届满后自行清偿并要求明珠矿业退还相关款项。债权债务转移引起纠纷给明珠
矿业造成损失的,大顶矿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明珠矿业与大顶矿业对购买标的债权债务已
作出妥当安排,债权债务转移引起纠纷给明珠矿业造成损失的,大顶矿业应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能顺利完成交割,大
顶矿业实际控制人张坚力已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作出如下承诺:
“1.大顶矿业现拟出售经营性资产包内的所有资产均不存在抵押、质押及
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导致拟出售的资产包范围内的资产被抵押、查封等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限情况,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法完成,或者上市公司、明珠矿业遭受损失
等,本人愿以现金方式承担所有赔偿。
业剥离的债权、发生在评估基准日前及《资产评估报告》未涉及的债权),向
上市公司或明珠矿业主张债权或提出相关权利主张的,本人承诺对该等权利主
张以现金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承诺以现金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张坚力已对潜在债权人的风险做出了保障措施,
如未来出现潜在债权人向公司追偿或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会因此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张坚力已对潜在债权人的风险做出了保障措施,如未来
出现潜在债权人向公司追偿或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会因此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
问题11. 关于购买标的土地使用权。草案披露,大顶矿业公司有18项未取得产
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第11项土地使用权尚未取得权属证书,请公司补充披露:
(1)以列表形式,列示上述资产对应的会计科目、账面价值、折旧年限、账面余
额、评估作价、占固定资产以及总资产比重;(2)取得上述资产的时间点、未取
得产权证书的原因以及何时能取得不动产权证,及评估对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以列表形式,列示上述资产对应的会计科目、账面价值、折旧年限、
账面余额、评估作价、占固定资产以及总资产比重。
(一)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五、主要资产权
属情况、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之“(一)主要资产及权属状况”之“(1)土
地使用权”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①大顶矿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大顶矿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账面
价值 1,192.13 万元,评估净值 1,029.02 万元,账面余额占经营性资产包无形
资产比例 26.47%,占总资产比例 4.22%。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土地 土地 准用年 原始入账
序号 宗地名称 取得日期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位置 用途 限 价值
连平
县油
采矿场、排 溪镇
使用权 村、
焦园
村
”
(二)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五、主要资产权
属情况、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之“(一)主要资产及权属状况”之“(2)房
屋所有权”部分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②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
大顶矿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资产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核算,
账面原值 2,109.41 万元,账面余额 516.38 万元,评估作价 2,132.29 万元,账
面余额占经营资产包固定资产比例 6.22%,占总资产比例 1.83%。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建筑物名称 建成年月 用途 账面原值 折旧年限 账面余额 评估作价
选矿厂员工宿舍(含水电
安装)
选厂集中控制系统和视
频监控系统土建改造
合计 2,109.41 516.38 2,132.29
”
二、取得上述资产的时间点、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以及何时能取得不动产
权证,及评估对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一)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五、主要资产权
属情况、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之“(一)主要资产及权属状况”之“(1)土
地使用权”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③取得上述资产的时间点、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以及何时能取得不动
产权证,及评估对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及原因
坐落位置 面积(m ) 用途 开始使用时间
连平县油溪镇蕉园和石背地段 106,085.00 排土场 2013 年
ⅱ.未取得产权证书原因
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大顶矿业取得位于大顶采矿场排土场宗地面积 106,085
平方米的宗地,并约定其应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支付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根据大顶矿业提供的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大顶矿业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
支付第二期土地出让价款。因延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大顶矿业需支付滞纳金
ⅲ.预计取得产权证书的时间
经与连平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访谈沟通,大顶矿业支付该滞纳金后,即
可办理产权证书。
大顶矿业承诺将尽快支付该土地滞纳金,待该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完毕
后,立即将土地过户至明珠矿业名下。大顶矿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承诺,
待该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完毕后,立即将土地过户至明珠矿业名下。”
(二)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五节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五、主要资产权属
情况、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之“(一)主要资产及权属状况”之“(2)房屋
所有权”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③取得上述资产的时间点、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以及何时能取得不动
产权证,及评估对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及原因
序号 建筑物名称 用途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 取得时间
选矿厂员工宿舍(含水电
安装)
选厂集中控制系统和视
频监控系统土建改造
ⅱ.预计取得产权证书的时间
对于前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大顶矿业已向连平县自然资源局
提交序号 1、5、6、7、8、14、15、17 等八处建筑物报建审批,办理不动产权
书,但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前述无证房屋建筑物已进行测绘及设计,均未
办理完成相关报建审批手续。如相关报建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大顶矿业可申
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并将房屋建筑物过户至明珠矿业名下。
除前述已经提交报建审批手续的房屋建筑物,其他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
建筑物,大顶矿业未提交报建审批,预计无法取得产权证书,但大顶矿业承诺
前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不存在权属纠纷,自经营性资产包交割之日
起,均立即移交给明珠矿业占有并使用。
大顶矿业已出具承诺,前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自本次
交易方案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经营性资产包开始交割之日起,大顶矿
业将积极协助明珠矿业开展不动产权转让变更登记工作,正在申请办理不动产
权的土地房产待取得相应不动产权证后将依法转让给明珠矿业,未办理不动产
权证的房产将移交给明珠矿业占有并使用。
大顶矿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张坚力出具承诺,若因上述不动产权瑕疵事项导
致明珠矿业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有关有权机关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
规定而进行罚款,或要求对相关房产进行拆除、搬迁、重建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法律责任,则大顶矿业及张坚力将以现金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ⅲ.评估对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前述未取得产权证的土地及房屋,其用途已列明,均不用于主要生产经营,
为辅助性房产及土地,未涉及核心的生产厂房、办公楼等,不会对大顶矿业的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前述瑕疵不动产均系大顶矿
业占有,大顶矿业能够正常占有及使用前述不动产,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提出异
议或主张权利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
且根据连平县自然资源局及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经其核
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说明开具之日,除大顶矿业未缴纳土地滞纳金外,
未查询到大顶矿业被连平县自然资源局、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的
情形,报告期内,大顶矿业未收到有权机关做出的针对该等房产的行政处罚、
责令搬迁或强制拆除等影响房产实际使用的决定,故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其
拆除和搬迁的风险较小,替代房产较容易获得。
综上所述,权属存在瑕疵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不会对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
包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和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未取得产权证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用途已列明,其中未取得产权证的土地用
途为排土场,在支付该滞纳金 180.13 万元后即可办理产权证书,取得产权证书不
存在实质性障碍;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均不用于主要生产经营,为辅助性
房产,未涉及核心的生产厂房、办公楼等。因此,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和房屋
建筑物不会对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问题12. 关于购买标的财务情况。草案披露,2019-2021年9月所有者权益分别
为-78,351.19万元、-52,891.4万元和-40,526.14万元,呈现连年下滑的趋势。公司财
务负担较重,资产负债率连年上升,截止2021年9月高达377.16%,流动比率和速
动比率逐年下滑,但合并利润表显示,公司盈利能力良好,近三年累计实现净利
润161,161.36万元,占2021年年末总资产的570%。草案披露造成上述原因主要为
大顶矿业产生的资金流被关联方占用。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业务模式
及行业环境变化,说明净利润稳步增长的同时,净资产却逐年下滑的合理性;(2)
大顶矿业近三年经审计的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机构对此执行的审计程序,逐项说明
现金流变化的原因,并结合历年销售回款及采购款支付情况,以列表形式说明公
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是否与利润相匹配、利润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公司是否有充
足的现金流维持生产经营;(3)历年大顶矿业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
包括且不限于发生额、交易目的,以及资金往来发生额占每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
入的比重,说明关联方资金占用是否对公司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以及后续规范资
金占用情形的具体安排;(4)结合流动资产大幅小于流动负债的情况,详细说明
在相关资产注入公司后,由公司承担大额偿付压力的合理性。请财务顾问和会计
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结合公司业务模式及行业环境变化,说明净利润稳步增长的同时,净资
产却逐年下滑的合理性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五节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五、主要资产权
属情况、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之“(四)净利润稳步增长的同时,净资产
却逐年下滑的合理性”部分如下披露:
本次大顶矿业为广东明珠重组交易之目的,以矿山业务为基础,按照拟重
组标的资产的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负债编制模拟财务报表。在编制模拟资产负
债表时,将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负债的差额作为模拟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列示。
标的资产的销售模式主要是客户直销,即与钢厂签订铁矿石购销合同,直
接销售给钢铁厂,货款结算形式属于预收货款销售。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预收款共计 51,477.28 万元,其中形成的合同负债 45,627.72 万元、其他流动
负债-待转销项税 5,849.56 万元,此部分负债属于与经营业务相关,确认为经
营性负债纳入模拟资产负债表,在未来期间合同负债会形成标的资产的经营收
入。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合同负债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合同负债 45,627.72 33,741.26 24,893.36
期内主要产品铁精粉行情向好,价格上涨,公司预收货款增加,而随着大顶矿
业资金占用和非主业投资的增加,模拟经营性资产负债表上会体现为净资产呈
现连年下滑的趋势。
随着疫情控制稳定,我国经济得仍然保持着稳步增长的势头,2020 年我国
GDP 增速为 2.3%,生产总值为 101.59 万亿元。同时,国外受疫情影响,制造业
开工率不及预期,许多制造业订单转向中国生产,我国的工业制造业呈现高景
气发展态势。我国制造业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大宗商品等原材料需求的快速增长,
作为重要的战略性大宗商品,我国下游企业对于钢铁的整体需求相应提升,带
动我国铁矿石行业快速发展。
报告期内同行业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变化情况
标的公司核心业务为铁矿石采选、铁精粉生产销售,报告期内,同行业上
市公司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情况如下:
净利润(万元)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所属行业
净资产(万元)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所属行业
黑色金属矿
采选业
黑色金属矿
采选业
净资产(万元)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所属行业
黑色金属矿
采选业
黑色金属矿
采选业
黑色金属矿
采选业
黑色金属矿
采选业
从上表可以看出,同行业上市公司近几年总体净利润情况良好,呈现出稳
步增长的趋势,与之相对应的净资产也在稳步增长,不存在逐年下滑的情况。
(1)对外非主业投资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剥离后,经营性资产包净资产
减少
由于历史原因,大顶矿业存在大量房地产、金融等非主业投资,同时,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其他应收款等往来项目对大顶矿业持续形成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导致公司作为非经营性资产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应收款总余额增
长,根据前述的模拟报表编制方法,在扣除上述投资和其他应收款等非经营性
资产后,模拟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出现持续下降。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大顶矿业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投资的单位和金额
分别为:“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700.00 万元、“河源市明珠银发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30,000.00 万元、“河源市华兴隆实业有限公司”21,900.00 万
元、“广东明珠集团深圳投资有限公司”75,900.00 万元、“广东明珠健康养生
有限公司”174,920.55 万元。大顶矿业将对与公司矿山开采产品相关的铁矿石
贸易及运输公司确认为经营性资产,将对应股权一并作为经营性资产,对与公
司矿产品产业无关的房地产建设等其他公司,以及已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确
认为非经营性资产。因本次纳入经营性资产负债范围不包含非经营性资产,除
对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的 700.00 万元股权投资确认为经营性资产纳入模
拟资产负债表外,其他四家公司共投资 302,720.55 万元确认为非经营性资产未
纳入模拟资产负债表。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大顶矿业其他应收款中关联方欠款 135,895.35 万
元,这部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款项,确认为非经营性资产未纳入模拟
资产负债表。
综上所述,虽然大顶矿业经营效益良好,形成大额的经营积累,但由于以
上原因,造成非经营性资产持续增长。在编制模拟资产负债表时,因对持续增
长的非经营性资产项目剥离在模拟资产负债表上会体现为经营性资产包净资产
呈现连年下滑的趋势。
(2)历次分红导致净资产减少
报告期内,鉴于大顶矿业整体经营业绩较好且之前年度未进行分红,使得
累计可分配利润较多。因此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就以前年度实现
的未分配利润对相关所属期间股东进行了较大金额的分红,使得相应货币资金
减少、应付股利增加,净资产减少。
报告期内,大顶矿业进行的分红情况如下:
股东大会审议通
分配内容 支付方式
过日期
经大顶矿业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大顶矿
业共计分配利润 3,960.00 万元,其中:深圳众益福
和广东明珠分别持股 80.1%、19.9%,分配金额分别
为 3,171.96 万元、788.04 万元。
经大顶矿业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大顶矿
业共计分配利润 6,600.00 万元,其中:深圳众益福
和广东明珠分别持股 80.1%、19.9%,分配金额分别
为 5,286.60 万元、1,313.40 万元。
报告期内,大顶矿业共进行了两次利润分配。其中:2019 年及 2020 年利润
分配系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未来发展规划及资金安排的基础上做出,并
以现金方式进行了分派。
综上,尽管大顶矿业经营效益良好,净利润逐年增长,在扣除历次分红后
仍形成大额的经营积累,但由于非主业投资的增加、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大
顶矿业持续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造成非经营性资产占比增加。在本次重组
中,将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剥离后,模拟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大幅减少,因此
上述变动具有合理性。
二、大顶矿业近三年经审计的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机构对此执行的审计程序,
逐项说明现金流变化的原因,并结合历年销售回款及采购款支付情况,以列表形
式说明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是否与利润相匹配、利润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公司
是否有充足的现金流维持生产经营
(一)大顶矿业近三年经审计的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机构对此执行的审计程
序,逐项说明现金流变化的原因
由于本次拟重组的标的资产是大顶矿业母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包,审计机构对
大顶矿业母公司及经营性资产包范围内的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连平县金
顺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现金流量表执行了审核程序。
由于纳入模拟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两家子公司规模不大,与大顶矿业属于上
下游,合并抵消后对经营现金流量影响很小,故以本次审核后大顶矿业母公司现
金流量数据分析现金流变化的原因: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备注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 平,2021 年 1-9 月铁矿石
的现金 价格涨幅度较大,收入增
加、回款增加
收到现金流较 2020 年少
的原因为:2021 年收到代
垫火车运费 18,616.00 万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
关的现金
运费 28,025 万元、收到保
证金 30,001.40 万元,2019
年收到代垫火车运费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79,644.42 186,969.85 157,184.29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
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
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25,598.99 28,407.24 18,017.11 2020 年补缴 2019 年企业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备注
所得税。
和 2019 年较多的原因为:
火车运费 18,616.00 万元,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
关的现金
火车运费 28,025.00 万元,
火车运费 29,023.00 万元。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68,752.56 134,656.52 92,016.1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2,900.00 3,200.00
投资款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 7.00
现金净额
各年变化较大的原因为:
往来款 4,425.00 万元,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
关的现金
款 45,515.00 万元,2019
年收到关联方往来款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4,425.00 48,415.00 70,542.5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 1,926.61 667.20 1,303.81
多
现金
银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投
资款 15,300.00 万元、支付
金顺安商贸投资款 700 万
投资支付的现金 4,973.90 16,500.00 元、支付梅州市敦伦新铺
水电站有限公司投资款
州市近江水电站有限公司
投资款 4,973.90 万元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备注
各年变化较大的原因为:
往来款 133,173.59 万元,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
关的现金
款 47,744.00 万元,2019
年支付关联方往来款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35,100.20 53,385.10 101,874.8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130,675.20 -4,970.10 -31,332.31
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9,000.00 36,000.00 9,500.00 较多。2021 年 1-9 月与
小、2021 年 1-9 月金额较
大的原因为:2019 年收到
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售后租回款 15,000.00
万元、收到其他单位暂借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 款 716.93 万元,2020 年收
关的现金 到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
公司售后租回款 5,000.00
万元、收到其他单位暂借
款 10,180.27 万元,2021
年 1-9 月收到张丙文借款
位暂借款 28,000.00 万元。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7,600.00 51,180.27 25,216.93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10,700.00 27,500.00 15,500.00
归还银行借款较多
大的原因为:2019 年支付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
息支付的现金
各年变化较大的原因主要
为:2019 年归还其他单位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 借款及利息 37,181.68 万
关的现金 元,2020 年归还广东明珠
集团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借
款 50,000.00 万元、归还其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备注
他 单 位 借 款 及 利 息
及利息 6,183.55 万元。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8,117.20 99,350.00 57,927.4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
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300.54 -826.50 1,125.29
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余额
注:公司与关联方往来款频繁,款项性质既包括预付的投资款,也包括关联方资金占用,
本表将其在收到和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示。
(二)结合历年销售回款及采购款支付情况,以列表形式说明公司经营活
动现金流是否与利润相匹配、利润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公司是否有充足的现
金流维持生产经营
大顶矿业母公司销售回款及采购款支付与利润对比表
单位:万元
人工支 税费支 其它支 经营现金 净利润(模拟
年度 销售回款 采购支出
出 出 出净额 流量净额 母公司口径)
合计 409,248.31 107,273.74 8,627.06 72,023.34 -7,049.12 228,373.29 159,585.29
经营活动现金流与净利润匹配性:
报告期合同负债余额变化情况(母公司口径)
单位:万元
项 目
日 日 日 日
项 目
日 日 日 日
应交税金 6,724.39 13,754.97 13,671.90 30,367.71
预收货款(含税) 13,541.05 32,948.57 38,889.68 56,376.84
注:由于应交税金无法随同经营性资产包转移,因此没有纳入经营性资产包,
发生的税金视同缴纳完毕。
从上表可以看出,大顶矿业报告期模拟报表母公司口径净利润逐年增加,报
告期经营现金流净额合计 228,373.29 万元,期初至期末应交税金增加 23,643.32
万元,预收账款增加 42,835.79 万元,扣除上述影响后报告期经营现金流净额
支出不均衡(2020 年预付金额较大)导致年度间经营现金流净额存在差异,利
润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有充足的经营现金流维持生产经营。
三、历年大顶矿业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发生额、
交易目的,以及资金往来发生额占每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的比重,说明关联方
资金占用是否对公司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以及后续规范资金占用情形的具体安
排;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一、报告期
内交易标的关联交易情况”之“(三)大顶矿业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
部分补充披露日如下内容:
(一)2019 年度至 2021 年 9 月大顶矿业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单位:万元
其中:现金 其中:现金
关联方名称 2018/12/31 占用 归还 2019/12/31
支出 归还
广东明珠养生山
-12,320.00 91,271.00 84,071.00 52,035.50 52,035.50 26,915.50
城有限公司
深圳众益福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
兴宁市明珠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汇亚贸易有
限公司
其中:现金 其中:现金
关联方名称 2018/12/31 占用 归还 2019/12/31
支出 归还
姚维斯 405.91 405.91
长沙中联重工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 396.00 396.00
公司
朱笑平 328.62 328.62
肖汉山 108.53 108.53
广东大顶铁矿集
团有限公司
合计 172,964.30 91,271.00 84,071.00 67,335.50 67,335.50 196,899.80
(续)
其中:现金 其中:现金
关联方名称 2019-12-31 占用 归还 2020-12-31
支出 归还
广东明珠养生山
城有限公司
深圳众益福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明珠珍珠红
酒业有限公司
兴宁市明珠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汇亚贸易有
限公司
姚维斯 405.91 405.91
长沙中联重工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 396.00 396.00
公司
朱笑平 328.62 328.62
肖汉山 108.53 108.53
广东大顶铁矿集
团有限公司
合计 196,899.80 69,016.94 47,744.00 45,515.00 45,515.00 220,401.74
(续)
其中:现金 其中:现
关联方名称 2020-12-31 占用 归还 2021-9-30
支出 金归还
广东明珠养生山 3,650.0
城有限公司 0
深圳众益福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
其中:现金 其中:现
关联方名称 2020-12-31 占用 归还 2021-9-30
支出 金归还
广东明珠珍珠红
酒业有限公司
兴宁市明珠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汇亚贸易有
限公司
姚维斯 405.91 405.91
长沙中联重工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 396.00 396.00
公司
朱笑平 328.62 328.62
肖汉山 108.53 108.53
广东明珠集团深
圳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大顶铁矿集
团有限公司
合计 220,401.74 135,176.54 133,473.59 219,682.93 135,895.35
注:广州汇亚贸易有限公司、姚维斯、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朱笑平、
肖汉山、广东大顶铁矿集团有限公司系多年前历史遗留形成的关联方资金往来,一直没有
发生变动。
(二)大顶矿业与关联方担保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一、报告期内
交易标的关联交易情况”之“(三)大顶矿业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 部
分补充披露日如下内容:
单位:万元
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经履行完毕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 2019/1/15 否
之后两年止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875.00 2021/3/11 否
之后两年止
单位:万元
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经履行完毕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949.91 2019/12/12 否
之后两年止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323.84 2019/12/12 否
之后两年止
(三)关联方发生额、交易目的,以及资金往来发生额占每年经营活动现
金净流入的比重,说明关联方资金占用是否对公司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一、报告期内
交易标的关联交易情况”之“(三)大顶矿业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 部
分补充披露日如下内容:
报告期内,大顶矿业与关联方往来发生额及占每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的
比重如下:
单位:万元
占 2020 年
关联方名称 额(现金发生 现金净流 (现金发生
现金流比例
额) 入比例 额)
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 32,035.50 49.16% 2,229.00 4.26%
深圳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
兴宁市明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5,300.00 -23.48%
广东明珠集团深圳投资有限公
司
合计 16,735.50 25.68% 2,229.00 4.26%
(续)
占 2021 年现
关联方名称 生额(现金发生 交易目的
金流比例
额)
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 128,730.00 116.09% 实控人资金集中使用
多年前资金往来,已经
深圳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00.00 0.27%
归还完毕
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 实控人资金集中使用
兴宁市明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实控人资金集中使用
广东明珠集团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18.59 0.02% 实控人资金集中使用
合计 129,048.59 116.38%
从上表可以看出,二年一期关联方资金发生额占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
比例较大,尤其是 2021 年 1-9 月比例超过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主要系实
际控制人通过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对大顶矿业形成的非关联方资金占用,
上述占用造成大顶矿业经营资金紧张,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
影响。
(四)后续规范资金占用情形的具体安排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一、报告期内
交易标的关联交易情况”之“(三)大顶矿业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 部
分补充披露日如下内容:
广东明珠于 2021 年 9 月制定了《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范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制度》和修订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上
市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交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
求,保证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平移到明珠矿业后经营、资产、人员的独立性,
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权责清晰的组织架构和治理结构,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对控股公司、参股公
司、资金往来、项目投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强化内部管理,
大顶矿业也将同时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制度,加强内部
控制。上市公司将对明珠矿业的财务管理体系、会计核算体系纳入统一管理,
确保符合上市公司的要求。强化内部审计,加大内审监督力度,有序开展内控
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重要事项和关键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从制度和执行层面
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措施如下:
上市公司将委派其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综合部员工参与明珠矿业
的日常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控制。各层级员工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上市公司采取联签监管的方式对明珠矿业的财务和经营施加有效控制,具
体表现为:
明珠矿业日常财务支出的事项,在其原有审批手续完成后,须上市公司的财务
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才可支付或报账。
动产权证、有价证券等由上市公司指定专人保管、监督使用。
四、结合流动资产大幅小于流动负债的情况,详细说明在相关资产注入公
司后,由公司承担大额偿付压力的合理性。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
司影响的分析”之“(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指标”中补充披露
如下:
本次拟购买资产注入后,由上市公司承担的偿付压力情况:
①置入经营性资产包中流动资产虽然小于流动负债,但在收益法估值中已
对流动负债做充分考虑,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置入经营性资产包中流动资产虽然小于流动负债,但在进行收益法评估时,
流动负债中合同负债已在营运资金测算中予以考虑,在预测期内合同负债的减
少从实体现金流量中扣除,且由于本次评估的年限为有限年期,营运资金在经
营期末全部归零,流动负债中短期借款等有息负债已在基准日经营性资产包净
资产价值中全额扣除,所以在收益法评估值中已经充分考虑了基准日经营性负
债的影响,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交易对价,不存在侵占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②置入经营性资产包中,流动负债中无息负债占比较大,大额流动负债无
需偿付
截至2021年9月末,拟置入经营性资产包中的流动负债包括: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流动负债比例 有息/无息
短期借款 4,507.08 4.56 有息
应付票据 3,138.92 3.17 无息
应付账款 14,159.66 14.32 无息
合同负债 45,627.72 46.14 无息
应付职工薪酬 551.97 0.56 无息
应交税费 449.48 0.45 有息
其他应付款 8,981.60 9.08 无息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
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5,860.66 5.93 有息
流动负债合计 98,890.22 100.00 -
截至2021年9月末,公司流动负债余额为98,890.22万元,其中无息负债(应
付票据、应付账款、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余额为72,459.87
万元,占流动负债比例为73.27%,流动负债中无息负债占比绝大部分。
流动负债中合同负债余额为45,627.72万元,占流动负债余额比例为
原因是大顶矿业的铁矿石销售模式为预收款销售,此部分负债属于与经营业务
相关,确认为经营性负债纳入模拟资产负债表,该部分负债无需偿付,在未来
期间随公司产品的交付而确认收入实现。因此上市公司实际承担的偿付压力小
于指标反映水平。
③置入的经营性资产包具备良好的获取现金能力,可以应对流动负债偿付
压力
量净额分别为111,067.72万元、53,970.39万元、62,909.53万元,同时期,公
司产生的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分别为1,542.95万元、2,242.85万元、554.48万
元,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足以偿付利息费用。同时,2021年9
月末、2020年末、2019年末经营性资产包中流动负债分别为98,890.22万元、
流动负债平均余额,预期经营性资产的置入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产生大额偿付压
力。
综上,本次资产置入后,虽然流动比率有所降低,但考虑到经营性资产包
的现金获取能力及流动负债结构,本次资产置入不会导致上市公司面临大额偿
付压力。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认为:
公司盈利能力稳步增长,公司利润与行业可比公司趋势一致。净资产下滑的原因
是由于大顶矿业存在大量非主业对外投资和被关联方占用资金形成的其他应收
款,模拟会计报表剥离这些非主业资产造成,具有合理性。
利润相匹配、利润真实准确;剔除非主业投资和资金占用的影响后,公司经营活
动现金流充足,足以维持生产经营。
金占用已经对公司的发展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广东明珠对重组以后,通过规范运
作,能够有效避免经营资金被占用的情况发生。
现金获取能力及流动负债结构,本次资产置入不会导致上市公司面临大额的偿
付压力。
问题13.关于购买标的关联交易。草案披露,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前五大供
应商中,关联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排名第二,2021年1-9月采购金额为
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原材料金额为28,971,636.26元。请公司:(1)说明两
项数据存在差异的原因;(2)结合同类非关联交易价格及市场价格以及近三年关
联交易情况,补充说明定价公允性以及商业合理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说明两项数据存在差异的原因;
不含税关联交易采购额,数据差额3,333,020.10元为13%增值税税金,28,971,636.26
元为含税关联交易采购额。
二、结合同类非关联交易价格及市场价格以及近三年关联交易情况,补充说
明定价公允性以及商业合理性。
单位:元
向明珠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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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7,593,614.32 28,971,636.26 5%
上述关联交易定价政策是在市场采购价基础上加 5%的采购成本费用,定价
公允。实控人集团范围内集中采购资源进行采购,可以节约采购成本、降低采购
价格,具备商业合理性。大顶矿业经营资性产包进入上市公司后,将独立进行采
购活动,避免上述关联交易的产生,对确需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除严格
遵守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外,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合并范围内进行抵消。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通过核查,关联交易定价政策是在市场采购价基础上加5%的采购成本费用,
定价公允。实际控制人集团范围内集中采购资源进行采购,可以节约采购成本、
降低采购价格,具备商业合理性。大顶矿业经营资性产包进入上市公司后,关联
交易将在合并范围内进行抵消。
四、其他
问题14.关于人员安排。草案披露,大顶矿业下属多家子公司,若本次重组方
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完成资产交割,大顶矿业全体员工的劳动关系将转移至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明珠矿业;公司出售城运公司92%股权后,城运公司全体在
职员工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12月1日均已转移至广东明珠。请公司补充披露:(1)
大顶矿业全体员工具体所属的子公司范围;(2)资产购买及出售,员工劳动关系
处置方向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大顶矿业全体员工具体所属的子公司范围
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三、股权结
构及控制关系”之(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部分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大顶矿业全体员工的劳动关系将转移至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明珠矿
业,其中全体员工指大顶矿业母公司的全体员工,不包括大顶矿业子公司
的员工。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中包括的大顶矿业子公司仅为连平县金顺
安商贸有限公司,不包括大顶矿业其他子公司,并且是以大顶矿业控制的
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70%股权形式转移至明珠矿业,不涉及子公司人
员劳动关系的转移。”
二、资产购买及出售,员工劳动关系处置方向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购买资产中,员工由标的资产方转入上市公司方的原因及合理性
《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明珠矿业取得标的资产后,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员工
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由明珠矿业负责接收,并由大顶矿业公司与明珠矿业
共同配合完成相关劳动合同的变更工作。对于不愿变更劳动合同的员工,由大顶
矿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因上述人员的接收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他成本和费用均由大顶矿业公司承担。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未从事任何矿产行业,亦无任何矿产相关专业的员工。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中,标的资产相关的员工主要从事和铁矿采选、铁精粉生产销
售密切相关的生产、销售、管理工作,因此,按照广东明珠、明珠矿业与大顶矿
业的约定,标的资产相关的员工均应转入明珠矿业,具有合理性。
(二)出售资产中,员工由标的资产方转入上市公司方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城运公司设立时各方签订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
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城运公司主要营运管理人员均由广东明珠委任。公司
在与兴宁城投协商出售城运公司过程中,兴宁城投不愿接收城运公司现有员工,
本次交易方案获得批准后,兴宁城投将自行招聘或委派新员工至城运公司,因此,
广东明珠制定了《劳动关系转移职工安置方案》,城运公司全体在职员工签署了
《劳动关系转移同意函》,并已与广东明珠签署《兴宁市劳动合同》,城运公司
全体在职员工的劳动关系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均已转移至广东明珠,
具有合理性。
问题15.关于相关业务资质业在取得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生产许可证等相关
资质证书采选业务的必备资质,公司补充披露:(1)明珠矿业取得开展铁矿采选
业务资质的具体安排及保障措施;(2)截至目前得相关资质的获取情况,若未能
按期取相关资质,公司的具体应对措施及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并充分提
示风险。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明珠矿业取得开展铁矿采选业务资质的具体安排及保障措施
(一)明珠矿业取得业务资质条件
明珠矿业在取得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开展铁矿采选业务需要取得的必要
资质证书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固定
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资质证书,前述资质文件申请条件如下:
序号 资质名称 法律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
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
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
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
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
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
取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资质
条件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
安全生产许 考试合格;
可证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
设施经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
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
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
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
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申请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要求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
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
料;
(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
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
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
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
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
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一条规定,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
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
受理 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
部门 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
受理 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
程序
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
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爆破作业单 资质 《广东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
条件 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营业性)
提出申请,并填写、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申请表及下列材料:
(一)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二)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包括可移动库)的相关证
明材料;
(三)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身份材料;
(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广东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
则(试行)》(2020修订版)第三条规定,省公安厅负责营业
受理
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地级以上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
部门 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省、市、县三级公安
机关及公安派出所依据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爆破作
业的单位进行管理。
《广东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
则(试行)》(2020修订版)第六条规定,受理爆破作业单位
行政许可申请的公安机关应自行组建、公布爆破作业单位行政
许可评审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参与对申
请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出具综合评审结论等工作。
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
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公安机关根据初审意见作出
如下决定:
受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发
程序 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附件5);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发出《民
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附件6),一次性告
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发出《民用
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7),并告知
申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20〕9号)规定:“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
式。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
固定污染源 受理 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条件 三、登记内容 排污登记表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
执
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场所地
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产品
及产能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
策、标准等要求。排污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
(二)明珠矿业取得开展铁矿采选业务资质的具体安排及保障措施
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拟购买资产基本情况”之“大顶矿业经营性
资产包业务资质取得情况”部分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目前明珠矿业尚未取得与标的资产相关的资质证书,根据前述规定,明
珠矿业尚未符合相关资质证书办理条件,亦未申请办理,待本次交易通过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后,大顶矿业及时为经营性资产包办理过户,待明珠矿业取得相
关资产,满足相关资质条件后,将尽快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
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并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大顶矿业人员及经营性资产将平移装入明珠矿业,有利于明珠矿业办理开展
铁矿采选业务的相关资质。结合重组完成后明珠矿业的经营情况及相关资质的申
请条件,明珠矿业预期取得相关资质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大顶矿业承诺将积极协助明珠矿业开展资质证书的申请办理工作,以促成
明珠矿业取得完备的资质证书。”
二、明珠矿业如未能取得,对其获取订单及日常生产经营是否会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截止本问询函回复之日,明珠矿业尚未取得与标的资产相关的资质证书。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二、拟购买资产相关风险”
中提示如下:
“(二)明珠矿业未能及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风险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明珠矿业在取得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后,开展铁矿采
选业务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尽管大顶矿业人员及经营性资
产将平移装入明珠矿业,但如明珠矿业未能及时取得开展铁矿采选业务的必备资
质,仍会对明珠矿业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止本问询函回复之日,明珠矿业尚未取得与标的资产相关的资质证书,在
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置入前,明珠矿业尚不符合相关资质证书的申请办理条件。
待本次交易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后,大顶矿业及时将经营性资产包办理过户,
待明珠矿业取得相关资产、满足相关资质条件后,明珠矿业将及时办理《安全生
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大顶矿业人员及经营性资产将平移装入明珠矿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关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等人员均保持不变,生产管理
制度、生产设备等亦未发生改变,有利于明珠矿业办理开展铁矿采选业务的相关
资质,同时大顶矿业已承诺将积极协助明珠矿业开展资质证书的申请办理工作。
但如明珠矿业未能及时取得开展铁矿采选业务的必备资质,仍会对明珠矿业生产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已就相关事项进行风险提示。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