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康
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宏 周华 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