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和《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
资发分配[2006]175 号)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就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 4 次临时会议审议
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了核
查和落实,发表意见如下: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证券法》
《试
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
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法》
《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证券法》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
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