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科技: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1-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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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金融
衍生业务,促进公司依法合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强化风险规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在境内外从事的商品类衍生业
务(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和货币
类衍生业务(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合约、期货、
期权、掉期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还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 金融衍生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所有金融衍生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
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原则,以锁定成本、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与实货的品种、
期限、规模、方向相匹配,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严禁开展任
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六条 金融衍生业务的标的必须与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不得超越
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衍生品交易。交易工具应当结构简单、
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
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第七条 商品类、股票类金融衍生业务一律不得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规
模、期限等应当在资金需求合同范围内,原则上应当与资金需求合同一一对应。
新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单位,应当适当压缩和控制规模,一般不应超过实货经营
规模或资金需求规模的 80%。
             第三章 金融衍生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所属单位一般于每年 11 月底前向公司报送下一年度金融衍生
业务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品种、拟交易额度、拟选择的金融机构等。
公司根据所属单位上报的金融衍生业务计划,对全年交易金额进行估计,纳入公
司金融衍生业务额度管理。
  第九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3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额度内,公司所属单位具体开展金融衍生
业务时须由所属单位提出,并撰写金融衍生业务方案分析,说明金融衍生业务的
必要性和合理性,由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工作小组会签审批后,由实施主体公司董
事长最终签字开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建立金融衍生业务工作小组行使金融衍生业务管理职
责;小组成员包括:总裁、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资金主管与金融衍生业务有关
的其他人员、实施主体公司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等。
  第十二条 金融衍生业务工作小组的职责为:
准确上报涉及金融衍生业务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职责
方案的审批流程并上报。
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套期保值效果等情况;年度终了应就全年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情况形成专门报告,
随同年度财务决算一并报公司财务管理部。
门职责、业务审批程序、风险管理要求、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应急处理、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内容。
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风险事项,明
确处置权限及程序,及时上报工作小组。
当在事项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时向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工作小组提交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具体负责金融衍生业务的日常业务管理,其职责
包括:
记相关交易信息,包括委托日期、委托金额、交割日期、交割价格、交易对手等。
险控制工作。
              第五章 合规管理及风险管控
  第十五条 建立规范的审批和授权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审批和授权程
序及额度,在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严禁企业负责人
直接操盘。
  第十六条 资产负债率高于 70%、连续 3 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公司,
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十七条 开展场外业务时,应当对交易工具、对手信用、合同文本等进行
单独的风险评估,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慎重开展业务。原则上不得开展商品类衍
生品的场外业务。
  在境外开展金融衍生交易须进行专门论证。
     第十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业务账户,对保
证金等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加强日常监控,严格履行
保证金追加审批制度。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十九条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保证按期交割;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交易异常时应及时上报,积极应对,
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业务方案、交易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
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不定期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监督检查,重点关注业务合规性,是
否存在超品种、超规模、超期限、超授权等违规操作,是否存在重大损失风险。
公司内审部门每年对所有操作主体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业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
有效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等。
     第二十二条 金融衍业务管理过程中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注重科学
决策,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属单位未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公
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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