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 华通线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进行担保并接受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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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1-076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进行担保
        并接受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2021 年 3 月 12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申请综合授信时提供互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在申请综合授信时进行互保(包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
保、子公司之间的互保),总额度为人民币 8 亿元(或等值外币),该保证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具体办
理。决议有效期限自 2021 年 3 月 12 日起一年内有效。
  近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签订授信
(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信精密”)分别与国开行签订了《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为公
司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0,682.2098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 年 06 月 21 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 111 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制造、销售;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
橡胶制品、五金、电子产品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项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制管及销售;普通货运;油田用化学制剂销售与专业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2,868,593,871.55 元,净资产
   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3,463,049,807.83 元,净资产
利润 53,725,251.58 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签订的《抵押合同》
款合同,公司据此将可获得最高本金人民币 10000 万元(大写:壹亿元整 )的
银行贷款,贷款期限 4 年(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止)。
证书编号冀(2021)丰南区不动产权第 0027685 号)和评估价值 175,068,081.00
元的一系列生产设备。
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
期间的双倍利息、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
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
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或裁
定应由抵押权人承担的除外)等以及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
项和费用。
   (二)子公司信达科创、华通特缆、华信精密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
分行签订的《抵押合同》
款合同,公司据此将可获得最高本金人民币 10000 万元(大写:壹亿元整 )的
银行贷款,贷款期限 4 年(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止)。
信达科创所有的评估价值 64,492,077.00 元的一系列生产设备、华信精密评所有
的估价值 3,591,562.00 元的一系列生产设备。
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
期间的双倍利息、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
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
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或裁
定应由抵押权人承担的除外)等以及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
项和费用。
   (三)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签订的《质押合同》
款合同,公司据此将可获得最高本金人民币 10000 万元(大写:壹亿元整 )的
银行贷款,贷款期限 4 年(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止)。
项下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如出质标的是约定自动转存的定期存单,质权效力及于
该定期存单项下自动转存后的本金及利息。
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
期间的双倍利息、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
费用、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
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
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以及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和费用。
   (四)子公司华通特缆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款合同,公司据此将可获得最高本金人民币 10000 万元(大写:壹亿元整 )的
银行贷款,贷款期限 4 年(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止)。
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
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
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借款人根
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
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
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
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经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对主合同项
下债务履行期进行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变更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后三年止。保证人认可展期无需取得其同意,保证人仍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是
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
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610,370,772.91 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4.72%。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为人民币 144,496,922.91 元(其中外币以签署日兑人民币汇率计算),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22%;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3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
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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