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银星: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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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
履行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星”、“上市公司”、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
市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
情况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蒋红亚、王刚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蒋红亚、陈文成
  (五)现场检查手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东方银星章程以及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了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
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
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
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上市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
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保荐人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
关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公司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
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以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
之日,东方银星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
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东方银星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
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逐月核对
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
理使用制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
程序,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
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
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
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自上市以来,东方银星已对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和对外投资均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经查阅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并与财务负责人沟通,保荐机构了解
到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 129,900.45 万元,营业成本为 128,031.54
万元;2021 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395.72 万元。保荐机构
认为,东方银星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
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一)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中庚集团”)持有的东方银星股权共 81,929,600 股,合计占上市公司股权总
数的 35.57%逐步被冻结,提请上市公司注意控股股东发生变动风险以及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二)业绩变动的风险
  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 129,900.4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为 395.72 万元,相对于 2020 年前三季度下降了 40.42%、58.04%,提请公司
根据市场环境及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经营策略,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防范相关经
营风险,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
者利益。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东方银星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对东方银星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以来,东方银星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
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
关要求。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东方银星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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