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炬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将在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产业并购基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
则,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产业并购基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
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刘 伟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产业并购基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
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刘晓松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产业并购基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
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郭峻峰